第43章 有條件就動手 (第1/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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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逸信說“羅隊,你搞疑難案件是專家,你說說現在這條件能不能抓人?”
羅宇翔說“哥!這案件比較麻煩,就說這涉嫌罪名的問題,最有可能涉嫌敲詐勒索。我詳細查了一下法律解釋,敲詐勒索罪成立至少需要四個要件,第一是,行為人為一般犯罪主體,即已滿十六週歲,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第二是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第三是行為人實施了以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勒索財物的行為,這是敲詐勒索罪的最主要的特點;第四是,敲詐勒索的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數額較大,是敲詐勒索行為構成犯罪的基本要件。”
“這個張傾已經二十三歲,年齡夠了,她確實實施了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但沒有明顯的勒索財物的行為;而且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犯罪故意不明顯,她並沒有提出具體的補償數額。”
“這四個條件滿足了第一個,第三條基本滿足,但是犯罪故意不明顯,第四條更不明顯。”
“我認為這案件條件欠缺,不夠成熟,需要繼續偵查取證。”
莫逸信點了一下頭,說道“你說得對,嚴謹的說,現在動手抓人,為時過早。”
“但是這案件有特殊性,我們來評估一下現在動手抓人的風險。也就說評估一下如果現在把人抓回來,成案的可能性,最起碼程式不能出錯,又能基本達到目的,別把人抓回來,到時間又把人放了,那樣不利於後期案件偵查。”
“根據受害人何建軍和他委託的中間人老於反映的情況,她不是單獨一個人在應對。從技偵反映的情況,有一個叫張建華的人嫌疑重大,從張建華和張傾的通話頻繁程度基本可以確定,他就是背後操控的人,他和張傾之間的資訊內容也相當曖昧,時不時還心肝寶貝的稱呼,張傾在和何建軍交往期間仍然與張建華頻繁聯絡,這是很反常的。一會你們回分局利用資訊平臺透過他的電話碰撞一下這個張建華的資訊,關聯一下他的身份證資訊、常駐地、暫住地、職業情況、機動車及駕駛員資訊、旅館業等等,如果時間來得及就辦個手續查一下他的通話記錄等資訊。”
“最重要的就是犯罪故意的確定,怎樣組織證據來證明她的真實目的。”
“從現有的情況,可以確認張傾等人是在使用舉報這種脅迫、要挾的方式來達到一種目的,現在明面上說是為了懲罰何建軍的始亂終棄,不顧她的死活,要何建軍舉個牌子到市中心廣場下跪,牌子上要寫上’對不起張傾’的字樣,並拍張照片給她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