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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如下的說明。
如果一個勞動小時用金量來表示是6便士或1/2先令,一個十二小時工作日就會生產出6先令的價值。假定在一定的勞動生產力的條件下,在這12個勞動小時內製造12件商品;每件商品用掉的生產資料、原料等的價值是6便士。在這種情況下,每件商品花費1先令,即6便士是生產資料的價值,6便士是加工時新加進的價值。現在假定有一個資本家使勞動生產力提高一倍,在一個十二小時工作日中不是生產12件這種商品,而是生產24件。在生產資料的價值不變的情況下,每件商品的價值就會降低到9便士,即6便士是生產資料的價值,3便士是最後的勞動新加進的價值。生產力雖然提高一倍,一個工作日仍然同從前一樣只創造6先令新價值,不過這6先令新價值現在分散在增加了一倍的產品上。因此分攤在每件產品上的不是這個總價值的1/12,而只是1/24,不是6便士,而是3便士,也就是說,在生產資料變成產品時,就每件產品來說,現在加到生產資料上的,不象從前那樣是一個勞動小時,而是半個勞動小時。現在,這個商品的個別價值低於它的社會價值,就是說,這個商品所花費的勞動時間,少於在社會平均條件下生產的大宗同類商品所花費的勞動時間。每件商品平均花費1先令,或者說,代表2小時社會勞動;在生產方式發生變化以後,它只花費9便士,或者說,只包含1 1/2個勞動小時。但是商品的現實價值不是它的個別價值,而是它的社會價值,就是說,它的現實價值不是用生產者在個別場合生產它所實際花費的勞動時間來計量,而是用生產它所必需的社會勞動時間來計量。因此,如果採用新方法的資本家按1先令這個社會價值出售自己的商品,那末他的商品的售價就超出它的個別價值3便士,這樣,他就實現了3便士的超額剩餘價值。但是另一方面,對他來說,一個十二小時工作日現在表現為24件商品,而不是過去的12件商品。因此要賣掉一個工作日的產品,他就需要有加倍的銷路或大一倍的市場。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他的商品只有降低價格,才能獲得較大的市場。因此資本家要高於商品的個別價值但又低於它的社會價值來出售商品,例如一件商品賣10便士,這樣,他從每件商品上仍然賺得1便士的超額剩餘價值。對於資本家來說,剩餘價值總會這樣提高,不管他的商品是不是屬於必要生活資料的範圍,是不是參加勞動力的一般價值的決定。因此,即使撇開後面這種情況,每個資本家都抱有提高勞動生產力來使商品便宜的動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