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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乙方,而公檢法呢處於完全的甲方地位。當事人要是一來到公檢法就堅稱自己是無罪的,那公檢法的辦案人員完全可以問一句“如果你是無罪的,那這些證據怎麼解釋?”但是律師絕對不能這麼硬氣!
所以李珊只能表現出同情地說著:“您先說說怎麼回事。我們再研究後續的對策。”委託人說被委託人是冤枉的,需要適時的轉移話題方能起到有效穩定情緒的效果,這是李珊近兩年在“穩定情緒”業務上積累的技巧。
“我兒子現在才19歲,他雖然是平時淘氣貪玩了一些,但是他絕對沒有參與犯罪行為啊,公安局怎麼就把我兒子帶走了呢?”
聽到委託人的話語,李珊第一時間想到的罪名就是“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了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該罪是指在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仍為其犯罪提供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儲存、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援,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該罪的犯罪行為表現一般就是上游犯罪分子,例如開設賭場、販毒、詐騙等等,在需要銀行卡進行洗錢或者收取被害人的詐騙款項時,他們會透過各種途徑聯絡社會上的無業遊民(一般都是20歲左右的、早早就輟學了的在社會上混生活的人)許以500、1000、2000不等的報酬讓這些遊民去銀行辦理銀行卡,然後將辦理出的銀行卡、U盾、密碼都交給聯絡他們的人。遊民們在收到錢之後呢就覺得自己在做一個無本萬利的買賣還很是高興。但殊不知他們的行為已經構成了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因為他們提供銀行卡的行為符合為上游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的情形。
最近兩年,該案發案的機率極高,最後最輕的也只是被判了緩刑,根本沒有無罪釋放的,所以說“冤不冤枉不是自己說了算的。”
“我兒子就是幫朋友辦了一張銀行卡啊!自己拿著身份證去辦卡,怎麼就犯罪了呢?咱們誰沒有用過自己的身份證去辦卡啊?”說到這裡,這位委託人的情緒又要爆發了,李珊趕緊試圖穩定住“這樣,你再把您兒子何時何地辦理了哪個行的銀行卡,銀行卡交給誰了?對方是什麼身份?您兒子又和對方是什麼關係詳細的說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