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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士手提包。阿強知道宴會廳沒有監控,於是就拿走了手錶和手提包內的現金前往員工休息室,將東西放到自己的更衣櫃內。
……
雲隱拿著記錄本道:“本案警方主要掌握以下幾點致命證據。一是更衣室的證人,證人證明阿強在說謊。二是死亡現場,也就是一號坑位內,有很多阿強的指紋。”
曹雲等待著。
雲隱看曹雲等待著。
“沒了?”
“沒了。”
曹雲道:“雲總,麻煩你滾蛋到一邊自己玩女人去好嗎……一航!”
陸一航道:“警方有幾個證據。第一個證據是嫌疑犯阿強的背景,阿強今年三十三歲,十年前前往南非務工兩年,兩年勞務簽證期限到後,他離開了工廠,成為一名非法移民。按照警方調查的記錄,警方猜測阿強一直在打黑工,在案發前兩個月,南非一家醫院記錄阿強生病住院,醫療費大概五萬左右,阿強賴賬跑回國。回國後,他並沒有很風光,臨時住在大阿姨家中,在案發前一個月左右,才找到了這份工作,在賓館當PA。這個背景就表明阿強不是一個很老實的人,在外打工十年沒有積蓄,側面說明阿強可能存在一些陋習。”
曹雲點頭:“沒錯,人品雖然不是證據,但是也會被參考。”
陸一航道:“第二個證據,阿強撒謊,在發生命案後,他沒有主動和警方說明錢和手錶的事。在被警方扣押審問中,他又撒謊自己八點十分脫崗到了一樓員工更衣室,證人證明阿強是八點三十五分到達更衣室。按照線路計算,三樓透過防火樓梯到一樓更衣室,快步的話大約是一分鐘左右。也證明了阿強有作案的時間,阿強在作案時間上撒謊,就顯得非常可疑。”
陸一航繼續道:“第三點,根據阿強的第二次修改的口供,他補充洗手液回洗手間,看見洗手池上的錢和手錶。我們假設阿強立刻做出決定,等同阿強三十四分拿走錢和手錶。我們再看死者沈適,死者沈適是三十分前往洗手間,按照現場,沈適將手包放在洗手池,然後脫下手錶,這表示他是尿完洗手,應該是三十二分左右。在一分鐘時間內,兇手將沈適殺死,拖進洗手間,這有點離譜,要知道沈適常年健身,最少有一些反抗力量。間接表明了阿強又在撒謊。”
陸一航道:“第四點,沈適是被一把牛排刀刺入心臟而亡。法醫的報告認為,沈適是被人從背後襲擊。我們知道沈適在洗手,肯定會看鏡子。什麼人才會讓沈適沒有戒備呢?並且也不打招呼呢?那很可能可以在洗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