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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我要跟大家解釋,由於條件有限,很多公安局尚未建專門的解剖室,因此法醫們的解剖一般都在醫院太平間或殯儀館進行,即使在美國部分地區,甚至當今的中國部分縣市的情況仍是如此。
跟歐美劇裡法醫們比起來,我們並沒有優雅的工作間,衛生院的太平間只有10多平方米,連一扇窗戶都沒有,夏天悶在裡面,我們全身都會變臭,甚至撥出的氣都是臭的。一進來,我就把藍色塑膠袋裡的死嬰擺在水泥臺上,檯面鋪著白色的瓷磚,從裂紋就看得出它已經走過很多年月了。
死嬰剛死不足24小時,而且時值冬天,屍臭並不明顯,只是夜裡屍檢,多少讓我這個僅上任一年多的法醫有點心慌。那麼,究竟怎麼做,法醫才能確定嬰兒是被殺害的,並且是死產兒呢?
在法醫學上,判斷產兒是活產還是死產,主要是根據胎兒出生後在母體外是否進行過呼吸,已呼吸的為活產,未呼吸過的為死產。但活產和生活能力(指出生後能夠繼續維持生命的能力)是有區別的,有足夠生活能力的胎兒可以是死產,比如宮內呼吸窘迫致死,相反無生活能力的胎兒,例如畸形或未成熟兒,可以是活產,而後死亡。
確定新生兒是否曾有過呼吸,最常用的方法就是肺浮揚試驗,因為未呼吸的肺,肺內不含空氣,呈實體狀,比重是1.045到1.056,將其投入冷水中即下沉;已呼吸的肺含有空氣,肺的體積增大,比重小於1,投入冷水中不下沉。應用這一原理判定有無呼吸,這就是法醫學上的肺浮揚試驗,此法從17世紀起,由德國法醫血學者首先採用。
肺浮揚試驗是按常規解剖方法開啟胸腹腔,分離頸部軟組織,然後在吼頭下方和膈肌上方分別結紮氣管和食管,並在食管結紮上方切斷。最後,將舌、頸部器官連同心肺等一同取出,並投入冷水中,觀察是否上浮、上浮的部位及其程度。
死嬰的家人以為法醫不能判定嬰兒是否為死產,而且產婦沒有在醫院留下過任何記錄,可他們並不知道,呼吸過的嬰兒與死產兒肺部是不一樣的。我做完了肺浮揚試驗,結果全部為陽性反應,即全部肺連心臟一起上浮,頸部臟器沉下,說明肺部已充分呼吸,可以確證為活產。
我得出了這個結果,心情是沉重的,當晚也確定了死因——機械性窒息死亡,即女嬰是被人捂住口鼻後死去的。之後,那家人交代了犯罪事實,承認他們為了再生兒子,狠心地殺死了剛出生的女兒。很可惜,他們不瞭解,重男輕女是錯誤的觀念,女性亦是人類社會的不可或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