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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也未能夠證明那顆檢驗的子彈確實是從死者腦袋裡取出,且在被送到實驗室以前沒有被篡改過。那名法醫深感被冤枉,想以死證清白,但在跳樓前被攔下了。可也因為如此,那顆從死者腦部取出的子彈就因為“不乾淨”,之後未被列為證據。
大家看到這裡,或許會覺得我冷血,同是一行,為什麼會質疑檢驗報告呢?這就要從找到的子彈說起。我看過那些採集到的證據,彈頭和彈殼各有7顆(民警共開4槍,其中一顆在嫌犯右腿中,嫌犯開3槍),可以說子彈都在,沒有一顆失蹤。既然子彈都在,那麼嫌犯腦部的子彈從哪來的?難道他知道插翅難飛,選擇飲彈自盡了?
根據我拿到的材料,鄒雲龍暴戾成性,殺過平民和警察,搶劫過商鋪,逃了數年,不像會輕易放棄的人。再者,我看過法醫拍的現場照片,鄒雲龍右手十分乾淨,並沒有血液回濺。倘若鄒雲龍是自殺的,那就是接觸射擊,手上不太可能是乾淨的。
在這裡,我順便解釋一下,射擊距離的界限目前爭議比較大,各行業或各學派都根據自己的工作和理論的需要進行了各種劃分。目前,國內法醫學界根據實際案件和損傷特點傾向於以6cm以內為接觸射擊,6至60cm為近距離射擊,60cm以外為遠距離射擊。
一般,遠距離射擊的子彈射入口,其形態僅帶有擦拭輪和汙垢環的彈孔,沒有火藥煙暈和顆粒灼傷(形似長暈的太陽)等槍擊殘留物,鄒雲龍右腿的槍彈傷符合這一特點,同樣,他的右太陽穴槍彈傷也符合。所謂槍擊殘留物,是指射擊時從槍口或槍支機件縫隙中噴射出的火藥燃燒生成的煙垢、未完全燃燒的火藥顆粒、微量金屬屑和槍油等。如果在60cm以內的近距離射擊,射入口周圍多會留有射擊殘留物,若在超過60cm的遠距離射擊則較少留下射擊殘留物。
我們是廣西的法醫,與貴州刑偵隊不熟,不會帶有主觀情緒。在得到這樣的結果後,我首先好奇,鄒雲龍若非自殺,那子彈怎麼會打回他腦袋?難道真有人膽大包天,篡改了證據?這不大可能!現實中,要把子彈換進屍體裡,又讓傷口看似正常,這真比登天還難,沒有外行想的那麼容易。可如果證據沒被篡改,7.62mm口徑的子彈如何拐彎射回來?
跳彈,這是我們首先考慮的情況,貴州的技術人員同樣考慮了。可由於死者頭部的子彈不能列為證據,我們不可能再去檢驗它,而貴州的技術人員也沒來得及完成所有的檢驗,領導就因輿論壓力叫停了彈痕檢驗。
如此一來,重擔就壓在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