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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們能夠想起某些限制或補充,那也屬於土地所有權的獨立研究的範圍,而不屬於這裡的範圍。因此,凡是和用來生產小麥的土地無關的土地所有權,我們就不專門談論,而只是為了舉例子才有時涉及到。
為了全面起見,必須指出,在這裡,只要水流等等有一個所有者,是土地的附屬物,我們也把它作為土地來理解。
土地所有權的前提是,一些人壟斷一定量的土地,把它作為排斥其他一切人的、只服從自己個人意志的領域。【沒有什麼比黑格爾關於土地私有權的說法更可笑的了。他認為,人作為人格,必須使自己的意志這個外在自然界的靈魂,具有現實性,因此,他必須把這個自然界作為自己的私有財產來佔有。如果這就是“<b>人格</b>”的規定,就是人作為人格的規定,那末,由此可以說,每個人就都必須是土地所有者,以便作為人格而實現。土地的自由私有權,——一種十分現代的產物,——據黑格爾說,不是一種確定的社會關係,而是人作為人格對於“自然界”的關係,是“人對一切物的絕對佔有權”黑格爾《法哲學》1840年柏林版第79頁。首先,很明顯,一個人格不能單憑自己的“意志”硬說自己是一塊土地的所有者,而不顧他人也要在這塊土地上體現的意志。這裡要的是和善良的意志完全不同的東西。此外,“人格”在什麼地方確立實現自己意志的界限,他的意志的存在是在整個一個國家內實現,還是需要佔有一大批國家,以便“表示我的意志對物的至高無上”[第80頁],這是絕對不能看出的。黑格爾在這裡是完全碰壁了。“佔有完全是零星的;我不能佔有比我的身體所接觸到的更多的東西,但是,另一方面,外界的東西比我所能把握的更為廣大。因此我佔有某物時,總有他物與之相聯絡。我用手佔有,但手的範圍可以擴大。”第90、91頁但是,和這個他物相聯絡的,又有另一個他物。因此,我的意志作為靈魂注入土地的界限,就消失了。“當我佔有某物時,理智立即推想到,不僅我直接佔有的東西是我的,而且與此有聯絡的東西也是我的。實在法必須作出各種規定,因為從概念中已不能進一步作出推斷。”第9l頁這是“概念”的異常天真的自白,並且證明這個概念對土地所有權的實際性質“一竅不通”,因為這個概念從一開始就錯了,就把一個完全確定的、屬於資產階級社會的、關於土地所有權的法律觀念,看作絕對的東西。同時其中還包含這樣的自白:隨著社會發展即經濟發展的需要的變化,“實在法”能夠而且必須改變自己的各種規定。】在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