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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不必費心,父母親卻不能不操心。
在中國傳統社會,父母為兒女的婚事操心,既是他們的義務,也是他們的權利。中國傳統的婚姻制度,是男女雙方必因“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結合,才是“合法夫妻”,叫“明媒正娶”。否則,便是違法,至少也不算數,或者要降格處理。比方說男女二人私定了終身,那麼,不管他們同居了多久,哪怕生了孩子,也不算夫妻。即便承認他們的同居關係,那妻子也不能算“妻”,只能算“妾”,這就叫“聘則為妻,奔則為妾”。
這種規矩和禮法,在某些人看來,不但合法,而且合理;不但合理,而且合情。孟子就說,男孩一生下來,父母就希望為他娶一房妻室;女孩一生下來,父母就希望為她尋一個婆家。做父母的這一片良苦用心,是每一個人都有的啊!如果少男少女們公然“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自個兒鑽窗戶扒門縫地互相偷看,爬過牆去私下相會,那就會弄得父母傷心,別人也看不起(《孟子·滕文公》)。
孟子這話,頗有些邏輯不通。依此類推,我們也可以說:孩子一生下來,父母就希望他能吃飽飯。如果他不等父母來喂,自己就張口去吃,豈不是讓父母太傷心了嗎?可惜,好像並沒有誰認為飯不該自己吃的。既然飯可以自己吃,那麼,為什麼丈夫或妻子就不該自己去找,非得要父母去“喂”呢?
原因就在於吃飯是自己的事,婚姻卻是雙方家族的事。所以,娶妻叫“娶媳婦”,嫁夫叫“尋婆家”。男子要娶的既然不是妻子,而是父母的兒媳,當然由父母去挑選;女子要嫁的既然不是丈夫,而是婆家,自然也用不著自己來操心。不操心也不負責,吃現成飯,不也挺好嗎?正因也“挺好”,所以直到今天,也仍有讓父母去操勞者。
可惜,“媳婦”和“婆家”雖說可以讓父母去選擇和決定,婚後的日子卻只能由自己來過。這就好比點菜的是別人,吃飯的卻是自己,其滋味如何,可就真是“如魚飲水,冷暖自知”了。
儘管孟子斷言“父母之心,人皆有之”,似乎父母之包辦子女的婚姻,全是一片愛心,是為了子女好。但其實,父母的心思並不都一樣。
確有真心為子女好的父母。這樣的父母在為子女選擇配偶時,往往會費盡心機,左挑右揀,惟恐不如意。但即便這樣的選擇,其後果如何,也還是一個疑問。因為愛畢竟是主觀的。父母看中的,子女不一定喜歡;父母討厭的,子女也未必就不愛。以父母之好惡代替子女之好惡,至少也無法避免“好心辦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