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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說,“偷情”這個詞,實在蠻準確的。
一般地說,偷情的人,雙方多少都有些情意。這情意有多有少,有長有短,有許以終身,也有逢場作戲。但即便是逢場作戲,那戲也是認真去做的。完全沒有情意的是強姦,強姦卻不能叫偷情。
至於“偷”字,就更準確了。偷字有兩義,一指“暗地”,如偷看、偷渡;二指“苟且”,如偷生、偷安。偷情之偷,恰恰兼“暗地”和“苟且”二義而有之。因為所謂偷情,通指並非夫婦而產生愛情或發生兩性關係。這種男女關係,當然見不得人,只能“暗地”而不能“公然”;當然也難以為繼,只能“苟且”而無法“持久”。
事實上,不少偷情者,也只是想“苟且”一下。比如唐代維揚某鉅商之妻孟氏就是。有一天,孟氏在家吟詩,一位少年忽然走了進來,說:浮生如寄,年少幾何,豈如偷頃刻之歡?於是孟氏便與他私合了一回。又比如長山趙玉之女,有一天獨遊林間,看見一位錦衣軍官,十分地瀟灑英武,便感嘆地說,我要是能得到這樣一個丈夫,便是死也無憾了。那軍官聽了便說,我暫時做你一回丈夫行麼?趙玉之女說,即便只做我一回丈夫,也會感懷君恩。於是兩個人便在林子裡做愛一次,然後高高興興地分手。
這就是地地道道的苟且了。在上述兩例中,男女雙方當事人連姓名也互不知曉,當然也不會有“天長地久”的考慮。他們或出於性飢渴,或出於性吸引,兩相苟合,一而足矣,何用多餘?這種並不打算長久的偷情方式,在中國古代稱之為“露水夫妻”。露水存在的時間很短暫,不過只是天亮前一小會兒。太陽一出,便會消失得無影無蹤。所以,這種苟合,一般地說,也不會造成太大的麻煩,除非女方不慎懷孕,或被人看見。
露水夫妻對於已婚者而言,應該說是一種最理想的偷情方式。它既能滿足偷情者的某種需要(如性的需要,因配偶不在身邊或受到冷落而產生的感情需要等等),又不會導致婚姻的破裂。因此,它便為那些既不願意破壞婚姻、毀滅家庭,又確有偷情需要者所樂於使用,並把這種一次性苟合的物件稱為“易拉罐式的情人”。
相對而言,“橡皮糖式”的情人就麻煩得多。
所謂“橡皮糖式”的,也就是“一粘上,就甩不開”的意思。
甩不開的原因也很多。有的是真產生了愛戀之情,難捨難分,一心希望“轉正”;有的則是另有圖謀,要把對方的偷情,當作狠敲一筆的“把柄”。無論何種原因,都會“一口咬住不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