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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可做彈道對比的子彈,憑什麼認定它是兇器?”
一道聲音插入辯論:“這是綜合考慮的結果。”
哈維不緊不慢道:“第一,被告無法解釋自己的袖口為什麼會檢測出硝煙反應。”
“第二,槍支的型號與死者的傷口形狀大小匹配,同時它正好缺了一發子彈。說它一定是兇器並不準確,但它很大機率在本案中承擔了殺人的工作。”
“第三,死者的死亡時間是晚上十點四十分前後,誤差在十五分鐘內。巡警逮捕被告的時間是晚十點四十八分。我們有一位證人,在晚十點四十二分聽到了槍聲。”
他向艾瑪麗絲攤手,不像是在庭上辯論,反倒像茶話會上的好友閒談:“請辯方一一解答我們的疑問。”
“關於你的第一個問題,我要申明,避免檢方別有用心混淆概念。檢驗射擊殘留物只能將人和槍聯絡起來,‘槍’未必是兇器,‘人’的意圖未必是謀/殺。”
艾瑪麗絲沉聲道:“射擊殘留物由火/藥燃燒的煙垢、殘留火藥顆粒、金屬屑構成。換句話說,它是可被沾染、透過其他途徑附著到人身上的。”
她拍出一份檢測報告:“今早哥譚警察局再次深入、詳細地進行了一次現場勘察。沙發上同樣有大量射擊殘留物附著。”
“我袖口上那點殘餘很可能是從沙發上沾染的,”艾瑪麗絲道,“當一個人開槍,射擊殘留物會在一瞬間覆蓋她的手、袖口、衣領和臉,可我只有袖口處有殘留物反應。”
哈維只是微笑。檢察官抓緊時間發言:“警方趕到時你正在用水清洗雙手和眼睛。射擊殘留物不是‘沒有’,是‘被洗掉了’!”
哈維抬手,檢察官神色微變,飛快道:“第二個問題存在機率問題,暫且拋開。我們的證人在十點四十二分聽到了槍聲,你又要怎麼解釋?”
艾瑪麗絲的眉頭剛皺起來,哈維有條有理地分析:“證人主張她只聽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