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世祖(三) (第8/4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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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罪名成立,皆經對質;王公大臣會奏,列其罪狀:
正宗前自陳,不以上諭切責己罪載入疏內,裔介所劾是實。其一董國祥為正宗薦舉,以降黜之員外越授郎中,後坐賄流徙,正宗不引罪檢舉,裔介與振宜所劾是實。其二
裔介劾正宗,知李昌祚系叛案有名,累擬內升,今訊稱姓名相同,但前此不諳察究,有意朦朧是實。
正宗弟正學,順治四年投誠復叛,為李成棟參將,七年復投誠,裔介暗囑巡撫耿焞題授守備,正宗回奏,只稱正學因擒獲逆犯,敘功題授,不言從叛情事,飭非諱罪是實。
裔介劾正宗與張縉彥同懷叵測之心,縉彥為正宗作詩序,詞句詭譎,正宗聞劾,即刪毀其序,誑雲未見,其欺罔罪實應絞。
奏入,從寬免死,革職逮奪詔命,籍家產一半歸入旗下,不許回籍。
按:劉正宗一案特為列入遺詔,可信其為原文。其時滿洲、蒙古及漢大臣之隸屬於北派者,已經聯結成一條陣線,對江南的高官、士紳及地方百姓展開無情的打擊與剝削;但其時還不便明著痕跡,所以仍保留了這一款。
國用浩繁,兵餉不足,而金花錢糧,盡給宮中之費,未嘗節省發施,及度支告匱,每令會議,諸王大臣未能別有奇策,止議裁減俸祿,以贍軍餉,厚己薄人,益上損下,是朕之罪一也。
這一款也可能是原文,亦確是世祖應自責之罪,與下兩款應合併而論。
經營殿宇,造作器具,務極精工,求為前代後人之所不及,無益之地,靡費甚多,乃不自省察,罔體民艱,是朕之罪一也。
端敬皇后於皇太后克盡孝道,輔佐朕躬,內政聿修,朕仰奏慈綸,追念賢淑,喪祭典禮,過從優厚,不能以禮止情,諸事逾濫不經,是朕之罪一也。
按:世祖在衝幼時,受孝莊及太宗舊臣之教,以嬉遊為晦,作出明朝武宗、熹宗的模樣,示無大志,俾免多爾袞猜忌。及至多爾袞既死,世祖已成了一名超級紈絝,習性不易改變,順治十年以後,既以方孝孺等江南世家子弟作為文學侍從,出入必偕;復又得小宛為妃,因而徹底漢化,而實為徹底江南化,飲食服御、園林車馬,無不極端講究。聲色犬馬,四字俱全,復又佞佛,以致靡費無度。此中還包含著遺民志士極大的一個計劃在內,西施沼吳差足比擬,當在談康熙時記論,此不贅。
祖宗創業,未嘗任用中官,且明朝亡國只因委任宦寺,朕明知其弊,不以為戒,設立內十三衙門,委用任使,與明無異,以致營私作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