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章 檢察官的論點 (第2/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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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宣稱前來接電話的是一位言辭間與佐山狀似親暱的女子,他才會一聲不響地結束通話電話。但由佐山道夫及福地藤子的證詞可知,福地藤子在電話中未曾出現親暱口吻。
由於被告就是真正的兇手,因此在發現幸子屍體時,未以公共電話向警方報案,而是試圖以電話通知佐山道夫。被告出於一時衝動殺害幸子,犯案後又自覺愧對被害人的未婚夫,於是決定隱瞞自己即為兇手的身份,只告知幸子已死的訊息,這樣的心態常見於因衝動犯下殺人罪行的嫌疑犯。被告隨後立即驚覺這樣的行為危險,在佐山接聽之前便主動掛了電話。
證詞三,被告的行為足可見其心神不寧。
被告供稱在大廈附近的電話亭打電話給佐山道夫,然而位於×町的香菸店老闆娘梶谷久子卻在當晚八點半左右目擊到一輛自西邊開來的計程車停在門口,下車的是一名貌似被告的男子。那名男子借用擺在店門口的公共電話,只說了一兩句話就馬上結束通話,再搭上計程車往東邊離去。由於男子的形跡可疑,她在報上見到兇案的報道,便立刻趕來通報。那家店往西為枝村幸子所住的大廈,往東為被告的住家,店家前方的馬路可直達兩地。
可惜沒能找出那位計程車司機,但由老闆娘所描述的臉部特徵、眼鏡、體型及身高、褐色格紋的黃色運動衫等,可知在香菸店前借用公共電話的男子即為被告無誤。
被告針對這一點,先是堅持自己的主張,後又越想越不肯定,反說或許真是如此,可能是自己記錯了。這雖是與掩飾罪行無關的小事,卻可明顯看出被告於作案後內心的動搖與混亂。
檢察官如此論述。
被告回家後,直到隔天早上,都未向警方通報發現屍體此一事實,下午被捕時依然保持沉默。如被告真與此案無關,他的態度不只難解,甚至反常。
被告辯稱由於為A航空設計宣傳品的交件期限迫在眉睫,若向警方報案恐所需費時,無法如期完成作品,因此知而不報。然而,發現遇害屍體這種事並非尋常,理應知會他人,此為人之常情,他卻連對妻子和子都不欲提起此事,實在背離常理。
正因為被告就是殺害枝村幸子的真兇,他不只沒有報警處理,還隱瞞妻子,他的辯解不過是幼稚又粗淺的謊言。
由被告的自白及佐山道夫的證詞,可得知被告殺害枝村幸子的原因及動機。
被告承認對枝村幸子確有情意,但那感情只深藏於內心,不曾向她表白,連她的手也沒碰過。每次到幸子家,都是受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