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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一來,“狩獵技術”就變成了“狩獵巫術”,“佯裝”也就變成了某些人——巫師和祭司的專利和職業。
巫師和祭司們的任務,是頭戴羊角身披羊皮施行巫法,或敬神、媚神、賄神,以企求上蒼多賜羊肉給我們吃。這些人當然不是一般的人,而是“大人”,故於文字上,不能寫作“亻”側身而立之人,而應寫作“大”正面而立之人。他們作為“羊人”,也不能寫作“佯”,而應寫作“美”。其之所以“美”,並非面目姣好其實獰厲可怖,而因為他能使我們多吃羊肉。順便說一句,“多”是兩塊肉加在一起。吃一塊肉,又加一塊肉,便是“多”。正是為了“多”,先民才需要“美”的“羊人”。如果羊肉不美,佯裝何益?如果羊兒不肥,冠羊何為?只因“羊人”能使我“多”,故在他人看來就是“美”。對他自己而言,冠羊則是“儀”。儀之本字為“羲”,即一個“羊”字加一個“我”字。冠羊之事,在人他人為美,在我自己為儀儀。而這“儀”又是一種義務,因此也是“義”。
這位頭戴羊角身披羊皮的巫師或祭司,是在人神之間進行種種交易的“經紀人”。他的任務之一,便是“代神立言”。神祗之言當然都是吉祥的,或被希望為吉祥的。吉言也就是“羊言”,即“善”善言。善的字形,原本是上面一個“羊”,下面兩個“言”字。許慎說:“善,吉也。從言,從羊。此與羲、美同意。”當然和羲、美同意的。因為它原本就是“羊人”所說之“吉言”啊!
於是,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