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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天,李珊還沒開車到律所,就接到了“六孩”爸爸的抖音私信
“請問你們老闆怎麼說?可以合作嗎?收入怎麼算?”
嗯哼!李珊覺得這個“六孩”爸爸真是完全沒有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李珊現在是不確定他是真的不知道自己已經犯法了還是就是有恃無恐啊!真是太可惡了!到律所後,李珊回想起陸舜曦昨天說的“拐賣”,覺得陸舜曦說的有些道理,很可能這個所謂的瘋女人就是被拐賣過來的。李珊此時心中的正義感爆棚,她在為孩子的母親感到心痛。此時的李珊胸中充斥著無處宣洩的憤懣,自小就紮根在心中的那一顆正義的種子此時已經破土而出,正逐漸長成參天大樹!李珊想著一旦自己找到證據一定要救這個苦命的母親脫離苦海!
於是李珊首先翻找著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法律規定,試圖為自己的這一腔正義感找到合適的宣洩途徑。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李珊看著這個法條,邊默唸邊想著即使這個“六孩”爸爸只是收買了被拐賣的這個苦命的女性,那麼他這個收買的行為也是構成拐賣婦女罪的,且最高可判處死刑!從我國法律針對拐賣婦女、兒童罪規定了如此嚴酷的刑罰中,就足以看出這個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是多麼的惡劣、又是多麼的為群眾所不恥。並且四部門專門關於什麼情形可以由公安機關對拐賣、收買行為進行刑事案件立案偵查進行了細緻化的規定,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釋出的《關於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第8條中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審查,符合管轄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開展偵查工作:(1)接到拐賣婦女、兒童的報案、控告、舉報的;(2)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