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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t;1842年&二十年來竟無人過問,在這期間,當年的兒童已長大成人,他們對我們稱為道德的東西,對學校教育、宗教和自然的家庭之愛毫無所知,但我們竟然又讓這些兒童成了現在這一代孩子的父母”。
在這期間,社會狀況發生了變化。議會再也不敢象當年拒絕童工調查委員會1842年的要求那樣,拒絕該委員會1863年的要求了。因此在1864年,當該委員會只公佈了它的一部分報告時,瓦器業包括陶器業、桌布、火柴、彈藥和雷管制造業以及剪絨業,便都受到已在紡織業中實行的那些法律的約束。當時的託利黨內閣透過1867年2月5日的國王演辭,公佈了以童工調查委員會這個委員會在1866年完成了它的工作的最後議案為基礎的新法案。
1867年8月15日和21日,工廠法擴充條例和工場管理條例先後獲得國王批准。前者約束大企業,後者約束小企業。
工廠法擴充條例約束鍊鐵廠、銅鐵工廠、鑄造廠、機器製造廠、金屬加工廠、古塔波樹膠廠、造紙廠、玻璃廠、菸草廠,還有印刷業和裝訂業,以及所有在一年中至少有100天同時僱有50名以上工人的同類工業的工場。
為了對這個法律的適用範圍的擴大有一個概括的瞭解,我們在這裡引用該法律規定的幾個定義:
“<b>手工業</b>是指<在這項法律中&任何一種作為職業或者為了謀利而從事或者附帶從事的手工勞動,它用於製造、改裝、裝飾、修理或最後加工某種待售的物品或這種物品的一部分。”
“<b>工場</b>是指有任何一個兒童、少年工人或婦女在其中從事某種‘手工業’,並且僱用這個兒童、少年或婦女的人有權進入並實行監督的一切有頂的或露天的房間或場所。”
“<b>受僱</b>是指在一個師傅或在符合下述詳細規定的尊親之一的手下從事一種‘手工業’,不管領工資或不領工資。”
“<b>尊親</b>是指父、母、監護人、或其他負責監護或監督某一……兒童或少年工人的人。”
第7條規定,凡違反該法律的規定而僱用兒童、少年工人和婦女者,得處以罰款,這一條不僅適用於工場主不管是不是尊親之一,而且也適用於
“尊親以及其他對兒童、少年工人或婦女有監護權或從他們的勞動中得到直接好處的人”。
適用於大企業的工廠法擴充條例作了大量可恥的例外規定和對資本家的卑怯妥協,因此同工廠法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