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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勞動時間每天縮短1小時,純利潤就會消失,縮短1 1/2小時,總利潤也會消失。”【西尼耳《關於工廠法對棉紡織業的影響的書信》1837年倫敦版第12、13頁。我們且不談那些和我們的目的無關的奇談怪論,例如,說工廠主把補償磨損的機器等等的金額,即補償資本的一個組成部分的金額,算在總利潤或純利潤裡面。我們也不去談這些資料是否正確。萊昂納德·霍納在《給西尼耳先生的一封信》1837年倫敦版中已指明,這些資料除了供所謂“分析”外沒有什麼別的價值。萊昂納德·霍納是1833年的工廠調查委員會的委員,在1859年前,一直是工廠視察員——其實是工廠檢查官。他對英國工人階級有不朽的貢獻。他終生不僅同激怒的工廠主作鬥爭,而且同大臣作鬥爭,對於這些大臣來說,計算工廠主在下院的“票數”比計算“人手”在工廠內的勞動小時不知要重要多少倍。]
這位教授先生竟把這種東西叫做“分析”!如果他真的相信工廠主的怨言,認為工人把一天的大部分時間用來生產從而再生產或補償建築物、機器、棉花、煤炭等等的價值,那末,任何分析都是多餘的。他只須回答:諸位先生!如果你們把勞動時間從11 1/2小時減為10小時,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每天棉花、機器等等的消耗也會減少1 1/2小時。因此,你們正好得失相當。以後你們的工人用來再生產或補償預付資本價值的時間也將少1 1/2小時。如果西尼耳不相信工廠主所說的話,而是作為內行認為必須作一番分析,他首先就得請求工廠主先生們,在專門涉及純利潤同工作日長度的關係的問題上,不要把機器和廠房、原料和勞動混雜在一起,而把包含在廠房、機器、原料等等中的不變資本放在一邊,把預付在工資上的資本放在另一邊。在這之後,如果按照工廠主的計算,工人是用2/2個勞動小時或1小時再生產或補償工資,那末這位分析家就應該接著說:
根據你們的說法,工人是在倒數第二小時生產自己的工資,在最後一小時生產你們的剩餘價值或純利潤。因為工人在同樣的時間內生產同樣的價值,所以倒數第二小時的產品和最後一小時的產品具有同樣的價值。其次,工人只有耗費勞動,才生產價值,而他的勞動量是由他的勞動時間來計量的。按照你們的說法,工人的勞動時間是每天11 1/2小時。他用這11 1/2小時的一部分來生產或補償自己的工資,用另一部分來生產你們的純利潤。在這個工作日內他再也沒有做別的事情。既然按照你們的說法,工人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