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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和他提供的剩餘價值是同樣大的價值,那末工人顯然是在5 3/4小時內生產自己的工資,在其餘5 3/4小時內生產你們的純利潤。其次,因為兩小時棉紗產品的價值等於他的工資的價值額加上你們的純利潤,所以這一棉紗的價值必然等於11 1/2個勞動小時,也就是說,倒數第二小時的產品必然等於5 3/4個勞動小時,最後一小時的產品也必然等於5 3/4個勞動小時。現在我們到了棘手的地方了。請注意!倒數第二個勞動小時同最初一個勞動小時一樣,都是一個通常的勞動小時。不多也不少。因此,紡紗工人怎麼能在1個勞動小時內生產出代表5 3/4個勞動小時的棉紗價值呢?實際上,他並沒有創造這個奇蹟。他在1個勞動小時內生產的使用價值是一定量的棉紗。這些棉紗的價值等於5 3/4個勞動小時,其中4 3/4小時未經他的協助就已包含在1小時消耗的生產資料棉花、機器等等內,而4/4小時或1小時才是由他自己加進的。因為他的工資是在5 3/4小時內生產的,而1小時紡出的棉紗產品也包含5 3/4個勞動小時。所以,他5 3/4個勞動小時紡紗勞動的價值產品等於1小時紡紗勞動的產品價值,這並不是什麼魔法妖術。如果你們以為他用了他的工作日的哪怕一個時間原子來再生產或“補償”棉花、機器等等的價值,那你們就完全錯了。正由於他的勞動把棉花和紗錠變成棉紗,正由於他紡紗,棉花和紗錠的價值才自行轉移到棉紗上去。這種結果是靠他的勞動的質,而不是靠他的勞動的量造成的。當然,他1小時轉移到棉紗上去的棉花等等的價值比1/2小時多,但這只是因為他1小時紡掉的棉花比1/2小時多。現在你們懂了吧,你們所謂工人在倒數第二小時生產他的工資的價值,在最後一小時生產純利潤,只不過是說,他的工作日的2小時不管是最初2小時或是最後2小時的棉紗產品,體現著11 1/2個勞動小時,正好等於他的整個工作日。所謂工人在前5 3/4小時生產他的工資,在後5 3/4小時生產你們的純利潤,又只不過是說,前5 3/4小時你們給了報酬,後5 3/4小時你們沒有給報酬。這裡我說勞動的報酬,而不說勞動力的報酬,是為了用你們的行話。諸位先生,現在請把你們付給報酬的勞動時間和你們沒有付給報酬的勞動時間比較一下,你們就會發現,二者的比率是半天比半天,也就是100%。這當然是一個很高的百分比。毫無疑問,如果你們使你們的“人手”不是勞動11
1/2小時,而是勞動13小時,並且象你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