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章 挑戰 (第5/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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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畢竟處理費事,雜誌社如果缺乏興趣不可能提供協助。《女性迴廊》因為舊員工遇害,行之有理,即使刊登報道,也不會被視為純粹只是投眾人所好。”
這就是問題所在。佐山道夫的名字常出現在媒體上,算是媒體寵兒。“兇殺嫌疑”的報道登出後,勢必有助銷量成長,而引來“為銷量迎合大眾”的批評。佐山道夫若為真兇尚無影響,如稍有差池,雜誌社為錢不擇手段的行為將成千夫所指的物件,使得雜誌信譽嚴重受損。這對雜誌社來說可謂一大賭注。
因此,這件事不能拜託其他雜誌社幫忙,唯獨“名義”充分的《女性迴廊》,可能願意冒這高度風險。櫻田的提議就是基於以上想法。
另外還有一個更嚴重的問題。提供雜誌報道“資料”的櫻田,是檢察院裡的職員,國家公務員不得向外洩漏職務上的機密,退休後亦同。(國家公務員法第一百條第一項)
“這條法規的精神在於避免特定團體或個人從中得利……”櫻田說,“並且關係到侵害人權的問題。不論是從道德還是社會的角度,保障人權有其正當性,而鑽法律漏洞的罪犯則無此一權利,予以舉報更是當務之急。眼看有人無罪卻因他入獄,為維護社會正義,務必要揭發真兇,還無辜者清白及自由。解釋國家公務員第一百條時不能墨守成規,必須擴及法律維護社會正義的精神。”
櫻田繼續說:“這第一百條規定的是‘職務上的機密’,嚴格說來,到目前為止,我從來沒有以‘公務’調查過這件案子,這條文並不適用。我絕對沒有行使過檢察事務官的職權,不只不曾行使職權,也沒有在公務的時間展開調查動作。我到九州島是趁著休假,在東京都內投入調查的時間,不是利用下班後就是假日。條文規範職務是針對負責偵辦該案的相關人士,而我不負責偵辦,跟案件毫無關聯,調查是出自我個人的行為,沒動用到國家機關的資源。依個人身份調查到的資料屬於我個人所有,並不違反第一百條的規定……這雖然是以狹義解釋,尤其讓人懷疑的是,檢察事務官的職銜與個人是否能完全切割。剛才那些話就算有理,總是有幾分牽強。不過,不這麼強詞奪理,就沒機會救出岡野正一了。”
《女性迴廊》總編輯接待櫻田,與主編兩人聽著他的談話,不禁感到血脈賁張。訪客於來訪前已告知此為秘密情報,希望能單獨會面,其內容果真令人驚心動魄。
他聽著這位以個人身份來訪的訪客娓娓道來,得知檢警雙方都對此名兇嫌束手無策,希望能以其他方法開啟偵查契機,這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