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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說的愛情指的當然是所謂“相愛”的那種狀態,如果你願意,也可以說是情侶“沉浸其中”的那種愛。在前面談及情愛時我說過,人類對情愛的感受似乎與動物最接近,有些讀者或許對此感到驚訝。現在有人可能要問:人類的性功能無疑也同樣與動物接近?就人類的性慾總體而言,確實如此。但是,我要討論的不是人類的性慾本身,性慾只有在作為“相愛”這種複雜狀態的一部分時,才進入我們的話題。毫無疑問,性慾在沒有愛情、不“相愛”時也可能出現,而愛情,除性慾之外還包括其他內容。如果你願意,我想說,我探討的不是人類與動物共有的,甚至不是全人類共有的性慾。我探討的是在“愛”中發展起來的、人類特有的一種性慾,我稱之為愛情。愛情中肉慾的成分或動物性的性成分,我打算(沿襲古老的用法)稱之為性愛。我說的性愛不是(像深層心理學家探究的)潛藏的或經過昇華的性,而是一目瞭然的、為一切有過性經歷的人所知、透過最簡單的觀察即可證明的性。
無論愛情是否存在,性慾都可能產生。在此,我首先要宣告,我作此區分只是為了限定探討範圍,沒有任何道德判斷的意思。我絲毫不贊成普遍流行的那種觀念,即認為,愛情的有無決定了性行為是否“純潔”、高尚、正當。如果所有未經歷愛情就同床共枕的人都是可鄙的,那麼,人人都出自道德敗壞的祖先。婚姻以愛情為基礎,這樣的時代和社會佔少數。我們的祖先大部分年紀輕輕時,便在毫無愛情的基礎上與父母擇定的物件成婚,他們的性行為沒有任何其他的“動力”,可以說,只是出於純粹的動物性的慾望。他們——那些誠實的基督徒夫婦——奉父母之命,相互償還“婚姻的債務”,以一顆敬畏上帝的心生兒育女,他們生活得很好。相反,在崇高、美麗的愛情(這種愛情不太看重感官的樂趣)推動下發生的性行為,則可能是赤裸裸的姦淫,可能會傷害妻子、欺騙丈夫、拋棄子女、背叛朋友、辜負盛情。以感情的高尚與否為標準區分罪與義務,從來都為上帝所不悅。像其他行為一樣,性行為正當與否也有比感情更切實、更明確的評判標準:仁愛或自私、信守或背棄諾言、公正或不公正、順服或不順服。我對愛情的探討,在不作道德評判的基礎上排除了純粹的性慾,即沒有愛情的性慾,因為這與我們探討的目的無關。
進化論者會認為,愛情自性愛衍生,是古老的生物衝動在後期發展出的一種複雜的產物。但是,我們千萬不要以為,個人的愛情發展也一定是這樣。也許,有些人開始時對女性只有純粹的性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