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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而只是剩餘價值的一個分枝即超額利潤在特殊情況下獨立化的形式。至於生產方式本身的逐漸的變化是怎樣和這種變化相適應的,則不必深入研究了。這一點從下述事實已經可以得到說明:對資本主義租地農場主來說,土地產品作為商品來生產已經成了正常現象;以前只有超過他的生活資料的餘額才轉化為商品,而現在這種商品相對說來只有一個微不足道的部分直接轉化為他的生活資料。現在,已經不是土地使農業勞動直接從屬於自己和自己的生產率,而是資本使農業勞動直接從屬於自己和自己的生產率。
平均利潤和由它調節的生產價格,是在農村關係之外,在城市商業和工業的範圍內形成的。有交租義務的農民的利潤,不會進入利潤平均化的過程,因為他和土地所有者的關係,不是資本主義的關係。當他賺到利潤,也就是說,當他靠自己的勞動,或靠剝削別人的勞動,而實現一個超過本人必要生活資料的餘額時,這件事是在正常的關係背後發生的,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這個利潤的量並不決定地租,相反地,它本身是由作為它的界限的地租決定的。中世紀的高利潤率,不只是由於資本的構成很低,即其中投在工資上的可變要素佔優勢造成的。這種高利潤率是由於在農村中盛行的欺詐,由於土地所有者的地租及其隸屬農民的收入的一部分被人佔有造成的。如果在中世紀,在封建制度沒有象義大利那樣被例外的城市發展破壞的地方,到處都是農村在政治上剝削城市,那末,無論什麼地方都沒有例外地是城市透過它的壟斷價格,它的賦稅制度,它的行會,它的直接的商業詐騙和它的高利貸在經濟上剝削農村。
人們也許會認為,只是資本主義租地農場主在農業生產上的出現就足以證明,從來就要在這個形式或那個形式上用來支付地租的土地產品的價格,至少在租地農場主在農業生產上出現時,必然高於工業的生產價格,而無論這是因為土地產品的價格已經達到壟斷價格的水平,還是已經上漲到土地產品價值的程度,而它的價值實際上高於由平均利潤調節的生產價格。因為,如果不是這樣,那末,按土地產品的現有價格,資本主義租地農場主就不可能首先由這些產品的價格來實現平均利潤,然後由同一個價格,以地租形式再來支付一個超過這個利潤的餘額。人們也許會由此得出結論說:資本主義租地農場主在同土地所有者訂立租約時所遵循的一般利潤率,是在不把地租包括在內的情況下形成的,所以,只要一般利潤率在農業生產上開始起調節作用,就會發現這個餘額,並把它支付給土地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