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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是光著腳走在被雨淋溼的路面上的聲音”的證言之後。所以後來他的供述就變成了“我赤腳走在上面,發出噼啪噼啪的腳步聲”。連被告用的“噼啪噼啪”這樣的擬音詞也和村田友子說的一模一樣。
有誰會這麼迷戀雨後的馬路,特意脫下鞋子襪子走在上面呢?應該穿著襪子走路,腳步聲才不會被路邊的人家聽到啊。三更半夜的脫了鞋提在手裡走路,這如果讓路過的人看到了,不是更讓人覺得可疑嗎?犯人沒有理由故意弄成這種狀況叫人生疑。這正是警察為了湊合證言所炮製的傑作。
同樣,證言中還有這樣的說法:“從腳步聲中可以聽出,那人的一條腿像是拖在地上的。”所以警察讓當時還是犯罪嫌疑人的被告說在逃跑時扭了腳這樣的供詞。從被告稱第二天腳就好了的說法上,就可看出所謂的崴腳完全是編造出來的。因為警察考慮到如果照一下X光,就會發現崴腳的事純屬子虛烏有。
十一月二十一日,被告在芝田警署接受第二次審訊的供述如下:
我逃到外面(我實施犯罪後,從被害人山根末子家逃出去),在路燈下看了一下手錶,時間是零點二十一二分。要是直接回宿舍,說不定路上會遇到什麼人,於是我決定改變方向繞一個大圈子再回去。我沿著與山岡反向的道路走去,途中有一片樹林,我就進去休息了五分鐘左右,定了定神。這時,我覺得臉上火辣辣地痛,用手一摸,發現臉上出血了。那是被山根末子用指甲抓傷的。
以下為該部分在第七次口供時的供述:
我因為剛剛犯下了可怕的罪行,所以心驚膽戰。山根末子家斜對面有一片田地,田後有片樹林。為了讓自己平靜下來,我走到了樹林裡,休息了三十分鐘左右。這時我感到臉上火辣辣地痛,意識到那是被山根末子抓傷的。
被告在第二次口供中,對作案之後休息的場所有如下供述:“我沿著與山岡反向的道路走去,途中有一片樹林,我就進去。”而在第七次口供中則是:“山根末子家斜對面有一片田地,田後有片樹林。為了讓自己平靜下來,我走到了樹林裡。”
還有休息的時間,在第二次口供中是:“五分鐘左右。”而在第七次口供中則變成了:“三十分鐘左右。”
毋庸贅言,第二次口供是被告自願陳述的,而第七次口供則是根據第五次口供的變更而來的內容。被告在公審法庭上說,那是在警察的精神折磨和誘導式審訊下,不得已才供認的。
先假設認可被告的這一說法,以此來比較兩次口供中的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