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娼妓 (第4/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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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為居安思危見,軍營並不可少,而營妓自然也是常規配製。於是一些“上馬管軍,下馬管民”的官吏,便紛紛進入軍營,大嫖特嫖,而營妓的作用也就從“鼓舞士氣”,一變而為“孝敬官僚”。這就難免弄出許多“不像話”的事情來。比如地方官離任辦交接時,不但交割文書檔案、公物錢糧、風土人情、下屬情況、遺留問題等等,還交割妓女,真正荒謬之極。唐代有個叫李曜的,在歙州任上與一位名叫韶光的營妓感情甚好。但因營妓是“公物”,不好隨身帶走,只好在離任時交割,並作詩云:“經年理郡少歡娛,為習於戈問酒徒。今日臨行盡交割,分明收取媚川珠。”誰知繼任吳國並不領情,答詩云:“曳屐優容日日嘆,須言達德倍仇瀾。韶光今已輸先著,領得賓珠掌內看”(嘆、看二字應讀作平聲),意思是還想要更好的。還有一位杜晦更不像話,臨行時竟與營妓朱娘抱頭大哭,結果郡守李瞻很不以為然地說,這種賤人,想要就直說,哭什麼嘛!便讓杜晦把朱娘帶離了常州。
封疆大吏、方面之員,如此地嫖娼戀妓,實在是不成體統。更不成體統的是,不少官員將佐,還會因某位名妓而爭風吃醋,或者大打出手,或者訴之長官,有的還鬧出人命案來。這種種劣跡弊端,既影響“政府形象”,又影響“安定團結”。所以到了宋,就開始進行限制,規定地方軍政長官,只許以官妓“歌舞佐酒”,不準“私侍枕蓆”。這樣一來,官妓就成了純粹的“陪酒女郎”,最關鍵的一陪被定為非法。由此,還鬧出許多案子,比如王安石指控杭州太守祖無擇與官妓薛希濤私通,朱熹誣陷天台郡守唐仲友與營妓嚴蕊有染,一時鬧得沸反盈天。這兩個案子,終因妓女們至死不招,祖、唐二人才免予處分,但事態之嚴重,也可見一斑。
然而,“花為茶博士,酒是色媒人”,官妓營妓既可陪酒,後面的事就不大說得清了。所以,到了明初,太祖朱元璋雖然也曾開設官辦妓院於乾道橋和武定橋兩處,但不久,便下令嚴禁官吏宿娼,違者重罰,據說定律為“罪亞殺人一等”,處分是相當重了。
朱元璋此舉,一則是為了總結前朝教訓,勵新圖治,二則也是為了維持政府和“父母官”的形象。因為妓女等同賤民,官吏豈可與之“通同”?國家鼎鼐,子民父母,如果也與“下三濫”苟且奸宿,則尊嚴何在,體統何存?自然非禁不可。
不過,這種事情,從來就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比方說,公然走進富樂院之類的妓館是不行的,卻無妨把妓女叫到酒樓飯店的“雅座”裡來陪酒;又比方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