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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黑了。羅自勉的獨立小屋,離散落在山溝裡的竹溝村大約有二里山路。
王虎林在前面慢慢走著,宋雨來在後跟著,兩人都不講話,心思各不相同。
王虎林越走越慢,他早已怒火中燒,他憎恨宋雨來,也憎恨毛澤東,他們使他受了奇恥大辱,他決意殺人!宋雨來有了共和國主席的保證,也有恃無恐。
在宋雨來眼裡,王虎林是個大壞蛋。可是,他是革命的急先鋒,在最初打土豪分田地時,是誰第一個衝進劉兆慶家大院的?是王虎林,而不是他宋雨來是誰揪著劉兆慶的花白鬍須逼他跪倒在全村群眾面前的?是王虎林,而不是他宋雨來……是的,宋雨來佩服王虎林的膽量,但他仍然認為他是個壞蛋。後來,王嘯林當了赤衛隊長,竹溝村就是王虎林的天下了。
他可以隨意強姦婦女,受害者卻敢怒而不敢言。一個不識時務的丈夫在妻子被窩裡,把光屁股的王虎林拖出來狠揍了一頓後,第二天夜裡這個丈夫就消失了。他被赤衛隊抓去槍殺在一個遠離竹溝村的山溝裡,罪名是與劉洪恩的鏟共團相勾結,企圖血洗鄉蘇維埃,證據也是有的,那是劉兆慶的兒子劉洪恩給他的一封鉛筆寫在煙盒紙上的信。
誰能查清這信是真是假?誰送來的?當然有人,可是這個人在看守不嚴的情況下跑了,打了幾槍沒有打中,誰去查清?誰敢去查?火線上死人千萬,後方失蹤一個農民算得了什麼?等於死一個螞蟻,大不了算死一隻雞。大家要乾的事情太多了,誰有空去管?誰願意自找麻煩、自找難堪?
1933年3月15日,以主席毛澤東,副主席項英、張國燾的名義簽發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中央政府中央執行委員會第21號訓令——關於鎮壓內部反革命問題》,其中有一段文字是這樣寫的:
邊區各縣裁判部,對於已捕犯人,應迅速清理。凡屬罪惡昭著證據確實的分子,首先是這些人中的階級異己分子,應立即判處死刑,不必按照裁判部暫行組織和裁判條例第二十六條須經上級批准才能執行死刑的規定,可以先執行死刑後報告上級備案。至於中心區域,同樣要將積案迅速解決,不準仍然堆積起來,稽廷肅反的速度。即在中心區域,若遇特別緊急時候,亦得先執行死刑,後報告上級,這是敵人大舉進攻的,我們應取的必要手段,不能與平時一概而論的。
王虎林聽到傳達後,真是如魚得水。政策也許是好的,但不完備的條文執行起來,伸縮性可就太大了!什麼是證據確實?誰來核定這證據是否確實?要有什麼樣的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