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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這話一說完,審判長和書記員差點沒忍住笑了出來,一直低著腦袋,看上去忍的很難受。
而公訴人則是氣的不行,漲紅著臉舉手說道:“法官,被告人存在言語攻擊,請法庭予以制止。”
審判長好不容易憋住笑,敲著錘子,提醒說道:“請被告注意言辭!”
“不好意思審判長,我只是根據公訴人的邏輯,舉了一個例子而已!我是想說,如果法庭審判,完全可以依靠信口雌黃和胡編亂造,就可以來審判,那還要證據有什麼用?乾脆就不要法庭了,讓公訴人一張嘴去說就可以了!”
審判長看了我一眼,然後轉頭看向公訴人,問道:“請公訴人出示其它直接證據,推理只能作為參考,不能作為法庭審理的直接判斷依據!”
公訴人狠狠的瞪了我一眼,揚聲說道:“那報警電話你怎麼解釋,受害人的直接報警,這就是最直接的證據!”
我不由冷笑起來,“我現在舉報你強姦了你老婆,那是不是也是最直接的證據?你是不是也應該被當做犯罪嫌疑人?”
不等公訴人抗議,審判長就直接敲了錘子,再次提醒我說道:“請被告注意言辭,法庭上不許言語攻擊他人!”
不過說完之後,審判長再次看向公訴人,皺眉說道:“請公訴人提供直接證據,報警電話並不能作為法庭審判的直接證據!”
證據?
能有證據嗎?
就算是寧茹此刻站在這裡,真的想要告我,這麼長時間過去也拿不出真正的證據啊。
這讓我不由的想起了著名的朱軍案,當年的朱軍被告性騷擾的情況,與我當前的情況類似。
原告始終提供不出什麼切實有效的證據,所有的證據全靠自己一張嘴去說。
這法官只要不糊塗,或者有什麼算計,都應該明白這樣的案子,是根本無法判定的,否則當年朱軍案也不會拖了三年。
而我此刻的情況也有很大的不同,從始至終,受害者都沒有出現,也沒有表現出強烈的主張。
唯一的依據,也就是那一通報警電話而已。
公訴人唯一能夠揪住不放的,也就只有這一點。
可是寧茹不在現場,也沒有強烈主張的情況下,就算是有報警電話,公訴人也沒有任何辦法。
所以在聽到審判長的問話後,公訴人張了張嘴,顯然也是有些急了,如果真的有證據,他又怎麼可能會如此憋屈啊。
“法庭,我申請讓原告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