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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求觀看所謂的證據!”
我當場提出了自己的要求。
而法庭也沒有拒絕我的要求,當場播放起所謂的證據。
對方提供的證據,並沒有出乎我的預料,播放的內容無非是我在夜店與寧茹搭訕,以及相互拉扯著離開了夜店。
第二個片段,是我們兩人出現在酒店,共同進入了房間,第二天先後離開了酒店。
再之後,是寧茹的報警電話。
“從影片中我能夠看得出,雙方當事人,當時並不認識,所謂的朋友和情侶,完全就是無稽之談!”
公訴人在證據展示完畢後,陳述說道。
“被告有什麼需要陳述的嗎?”
審判長並未下結論,而是看向我問道。
我呵呵冷笑一聲,說道:“影片中大家也能夠看到,夜店中相互交談的男女很多,又聽不到影片的聲音,我不知道公訴人是根據什麼來判斷我和那女生不認識?”
“還有,酒店的影片,能說明什麼?走廊裡人來人往,住酒店的人也那麼多,你怎麼不全都抓來,當做強姦犯關押?”
公訴人似乎是早就預料我會這麼說,或者早就準備了一番說辭,不慌不忙的說道:“第一從影片中的我們能夠看到,當事人雙方,一前一後進入夜店,在此之前沒有任何交流,顯然不符合之前認識的說法。第二,無論是從酒店,還是夜店的影片中,我們都能看到,受害者步履紊亂,顯然是不勝酒力,無法情形的判斷當時的情形。第三受害人在離開酒店的時候,臉上明顯帶有怒氣。”
“當然,這些只能當做判斷的事實的依據,不能作為直接證據。直接證據就是受害者在時候,撥打的報警電話。所以我們有理由做出合理推斷,被告人利用受害者在酒吧醉酒,意識不清醒的情況下,將其帶到了酒店,然後強行發生了關係,所以事後才會有報警電話。”
“雖然事後如被告所說,受害人確實取消了報警電話,但是這種事情我們屢見不鮮。很多受害人因為個人名譽、金錢誘惑等各方面原因,在遭受侵害後,都會選擇退縮!”
“而我們公訴人的責任和義務,就是幫助這些受害者,受到的侵害能夠得到法律的保護,讓每一個不法分子受到法律的制裁。”
聽到這裡我不由的笑了起來,看著公訴人說道:“你和你老婆夜裡親熱,第二天早上的時候,夫妻雙方因為時間太短吵架了,我是否可以告你當天夜裡,違背了婦女意願,強姦了你老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