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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它的沒有準備金作保證的銀行券發行額。透過這個方法,到1892年,該行沒有準備金保證的銀行券發行額由1400萬鎊增加到約1650萬鎊精確數字為1645萬鎊。
因此,每有5鎊金從銀行金庫內流出,就會有一張5鎊銀行券流回發行部並被銷燬;每有5索維林流入銀行金庫,就會有一張新的5鎊銀行券進入流通。這樣,奧維爾斯頓理想中的嚴格遵循金屬流通規律的紙幣流通,就實現了,按照通貨學派的論斷,危機因此就永遠不可能了。
但是,把銀行分成兩個獨立的部的辦法,實際上使銀行董事會不能在決定性時刻自由支配它可以支配的全部資金,因而可能發生這種情況:當發行部還有幾百萬鎊金和1400萬鎊擔保品原封未動時,銀行部卻已經瀕於破產了。由於幾乎每次危機都有一個金向國外大量流出的階段,而且流出的金主要由銀行的金屬貯藏來補償,所以這種情況更容易發生。但在這個場合,每有5鎊金流往國外,在國內流通中就被抽去一張5鎊銀行券,因此,正好是在最迫切需要最大量流通手段的時候,流通手段的量卻減少了。這樣,1844年的銀行法就直接促使整個商業界在危機爆發時立即大量貯藏銀行券,從而加速並加劇了危機;這個銀行法由於在決定性時刻人為地增加了對貸款的需求,即增加了對支付手段的需求,同時又限制它的供給,就促使利息率在危機時期上升到空前的高度;所以,這個銀行法並沒有消除危機,卻反而使危機加劇了,以致達到了不是整個產業界必然破產,就是銀行法必然破產的程度。危機曾兩次一次在1847年10月25日,一次在1857年11月12 日達到這個高度;當時政府暫停執行1844年的法令,解除了銀行在發行銀行券上所受的限制,而這個辦法已經足以把兩次危機都克服了。在1847年,憑第一流的擔保品就可能再得到銀行券的信心,已足以使貯藏的四、五百萬鎊銀行券重見天日並回到流通中來;1857年,超過法定量發行的銀行券,將近100萬鎊,但為時很短。
還應當提一下,1844年的立法顯示出人們對於十九世紀最初二十年即銀行停止兌現和銀行券貶值時期的記憶的痕跡。擔心銀行券可能喪失信用的恐懼心理還很明顯;這種恐懼心理完全是多餘的,因為早在1825年,由於發行一批現存的已不通用的舊的1鎊券,而制止了一次危機,這就證明了,即使在最普遍最強烈的不信任時期,銀行券的信用仍然沒有動搖。這也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因為,這種價值符號實際是以全國的信用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