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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換價值。商品要有使用價值,因而要滿足社會需要,這是賣的一個前提。另一個前提是,商品中包含的勞動量要代表社會必要的勞動,因而,商品的個別價值在這裡的前提下,也就是出售價格要同它的社會價值相一致。
讓我們把這一點應用到市場上現有的、構成某一整個部門的產品的商品總量上來。
如果我們把商品總量,首先是把<b>一個</b>生產部門的商品總量,當作<b>一個</b>商品,並且把許多同種商品的價格總額,當作<b>一個</b>總價格,那末問題就很容易說明了。這樣一來,關於單個商品所說的話就完全適用於市場上現有的一定生產部門的商品總量。商品的個別價值應同它的社會價值相一致這一點,現在在下面這一點上得到了實現或進一步的規定:這個商品總量包含著為生產它所必需的社會勞動,並且這個總量的價值=它的市場價值。
現在假定這些商品的很大數量是在大致相同的正常社會條件下生產出來的,因而社會價值同時就是這個很大數量的商品由以構成的各個商品的個別價值。這時,如果這些商品中有一個較小的部分的生產條件低於這些條件,而另一個較小的部分的生產條件高於這些條件,因而一部分的個別價值大於大部分商品的中等價值,從而使屬於這兩端的商品的平均價值同屬於中間的大量商品的價值相等,那末,市場價值就會由中等條件下生產的商品的價值來決定。商品總量的價值,也就同所有單個商品合在一起——既包括那些在中等條件下生產的商品,也包括那些在高於或低於中等條件下生產的商品——的價值的實際總和相等。在這種情況下,商品總量的市場價值或社會價值,即其中包含的必要勞動時間,就由中間的大量商品的價值來決定。
另一方面,假定投到市場上的該商品的總量仍舊不變,然而在較壞條件下生產的商品的價值,不能由較好條件下生產的商品的價值來平衡,以致在較壞條件下生產的那部分商品,無論同中間的商品相比,還是同另一端的商品相比,都構成一個相當大的量,那末,市場價值或社會價值就由在較壞條件下生產的大量商品來調節。
最後,假定在高於中等條件下生產的商品量,大大超過在較壞條件下生產的商品量,甚至同中等條件下生產的商品量相比也構成一個相當大的量;那末,市場價值就由在最好條件下生產的那部分商品來調節。這裡撇開市場商品過剩的情況不說,因為在那種情況下,市場價格總是由在最好條件下生產的那部分商品來調節的;但是,我們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