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裡所談的,並不是和市場價值不同的市場價格,而是市場價值本身不同的規定。【因此,施托爾希和李嘉圖在地租問題上的爭論就事情本身說是一場爭論,實際上他們彼此誰也沒有注意對方,即市場價值在他們那裡,不如說是市場價格或生產價格是由最不利條件下生產的商品來調節李嘉圖,還是由最有利條件下生產的商品來調節施托爾希,這個爭論要這樣來解決:他們兩人都有對的地方和不對的地方,不過他們兩人同樣都完全忽略了中等情況。參看柯貝特關於價格由最好條件下生產的商品來調節的那些情況。——“這並不是說,他<李嘉圖>主張,如果兩類不同商品中分別取出的兩件商品,例如,一頂帽子和一雙鞋,是由等量勞動生產的,那末,這兩件商品就能互相交換。這裡所說的‘商品’,應該理解為‘一類商品’,而不是單獨一頂帽子,一雙鞋等等。英國生產所有帽子的全部勞動,為此必須看作是分配在所有帽子上面的。在我看來,這一點從一開始以及在這個學說的一般闡述中都沒有表示出來。”《評政治經濟學上若干用語的爭論》1821年倫敦版第53、54頁】
事實上,嚴格地說當然,實際上只是接近如此,而且還會有千變萬化,在第一種情況下,由中等價值調節的商品總量的市場價值,等於它們的個別價值的總和;儘管這個價值,對兩端生產的商品來說,表現為一種強加於它們的平均價值。這樣,在最壞的一端生產的人,必然低於個別價值出售他們的商品;在最好的一端生產的人,必然高於個別價值出售他們的商品。
在第二種情況下,在兩端生產的兩個個別價值量是不平衡的,而且在較壞條件下生產的商品起了決定作用。嚴格地說,每一單個商品或商品總量的每一相應部分的平均價格或市場價值,在這裡是由那些在不同條件下生產的商品的價值相加而成的這個總量的總價值,以及每一單個商品從這個總價值中所分攤到的部分決定的。這樣得到的市場價值,不僅會高於有利的一端生產的商品的個別價值,而且會高於屬於中等部分的商品的個別價值;但它仍然會低於不利的一端生產的商品的個別價值。至於它和後一種個別價值接近到什麼程度,或最後是否和它相一致,這完全要看不到的一端生產的商品量在該商品部門中具有多大規模。只要需求稍佔優勢,那末市場價格就會由在不利條件下生產的商品的個別價值來調節。
最後,假定和第三種情況一樣,在有利的一端生產的商品量,不僅同另一端相比,而且同中等條件下生產的商品量相比,都佔優勢,那末,市場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