弗里德里希·恩格斯:《資本論》第三卷增補 (第9/1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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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商品生產的原始狀態,——例如俄國人和東方人,——甚至在今天,他們也越是把更多的時間浪費在持久的、互不相讓的討價還價上,以便為他們花費在產品上的勞動時間爭得充分的代價。
從價值由勞動時間決定這一點出發,全部商品生產,以及價值規律的各個方面藉以發生作用的多種多樣的關係,就象《資本論》第一卷第一篇所敘述的那樣發展起來了;因此,特別是使勞動成為形成價值的唯一因素的那些條件發展起來了。而且,這些條件是在當事人並未意識到的情況下起作用的,只有透過辛勤的理論研究才能從日常實踐中把它們抽象出來,因此,它們是按自然規律的方式起作用,馬克思也已證明,這一切都是從商品生產的性質中必然發生的。最重要和最關鍵的進步,是向金屬貨幣的過渡。但是這種過渡也造成了如下的後果:價值由勞動時間決定這一事實,從此在商品交換的表面上再也看不出來了。從實踐的觀點來看,貨幣已經成了決定性的價值尺度;而且,進入交易的商品種類越是繁多,越是來自遙遠的地方,因而生產這些商品所必需的勞動時間越是難以核對,情況就越是這樣。此外,貨幣本身最初多半來自外地;即使本地出產貴金屬,農民和手工業者一方面仍然無法近似地估計出花費在貴金屬上的勞動,另一方面,對他們來說,由於習慣於用貨幣進行計算,關於勞動是價值尺度這種屬性的意識已經變得十分模糊;貨幣在人民大眾的觀念中開始代表絕對價值了。
總之,只要經濟規律起作用,馬克思的價值規律對於整個簡單商品生產時期是普遍適用的,也就是說,直到簡單商品生產由於資本主義生產形式的出現而發生變化之前是普遍適用的。在此之前,價格都以馬克思的規律所決定的價值為重心,並且圍繞著這種價值來變動,以致簡單商品生產發展得越是充分,一個不為外部的暴力干擾所中斷的較長時期內的平均價格就越是與價值趨於一致,直至量的差額小到可以忽略不計的程度。因此,馬克思的價值規律,從開始出現把產品轉化為商品的那種交換時起,直到公元十五世紀止這個時期內,在經濟上是普遍適用的。但是,商品交換在有文字記載的歷史之前就開始了。在埃及,至少可以追溯到公元前三千五百年,也許是五千年;在巴比倫,可以追溯到公元前四千年,也許是六千年;因此,價值規律已經在長達五千年至七千年的時期內起支配作用。現在,我們可以來欣賞一下洛里亞先生的高深見解了。洛里亞先生竟然把這個時期內普遍和直接適用的價值叫作這樣一種價值,商品從未按照它來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