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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還權、塗改權和批駁權,哪怕皇帝的敕令也不例外。元和年間,給事中李藩就在唐憲宗的敕書上寫過批語。當時有人說,你的意見怎麼能寫在聖旨上?李藩卻回答:另外找張白紙寫,那還叫批駁嗎?[13]
給事中的分量,可見一斑。
毫無疑問,李藩膽敢在聖旨上寫寫畫畫,並不因為他是李藩,只因為他是給事中;給事中有分量,則又由於門下省有權力,包括稽核權和副署權。稽核權是針對中書省的,副署權卻是針對皇帝的。沒有門下省官員的副署,敕令就沒有法律效力。因此,副署便成為制約皇權的有力武器。
魏徵就使用過這項權力。
武德九年(626)十二月,唐太宗聽信封德彝的建議,要徵點十八歲以下的男孩子當兵。當時他簽署的敕令已經送到門下省,魏徵卻死活不肯簽字。結果,逼得李世民認真聽取魏徵的意見,終於收回成命,從而避免了錯誤。[14]
唐太宗開創的新政治,其實是有制度保障的。
實際上給事中還有一個身份,那就是言官或諫官。言諫制度是秦漢就有的,最主要的官員是給事中和諫議大夫,合稱給諫。其下則唐有補闕、拾遺,宋有司諫、司言。他們也分左右,而且兩代都是左在門下省,右在中書省。
給事中們的職責,是對皇帝的言行和朝廷的政令提出意見和批評。這就是言諫。監督政府和官員的則叫監察。監察制度也是秦漢就有的。從秦漢到明清,中央的監察官員都叫御史,監察機關則西漢叫御史府,東漢以後叫御史臺,明清兩代叫都察院。所以,監察官員也叫臺官。
臺官與諫官合在一起,就叫臺諫,也叫臺垣,因為監察機關叫憲臺,言諫機關叫諫垣。監察和言諫,有時也會聯合辦公。比如給事中,就有權與侍御史和中書舍人組成合議庭受理冤假錯案,叫“三司受事”,也叫“三司詳決”。侍御史是御史臺的官員,從六品下,官階更低。然而包括宰相,都是其監督物件;甚至連皇帝,也都可以批評。
在這裡,我們不難看出制度設計的用心,那就是權力的制衡。在這種制度下,沒有誰的權力不受限制。中書省有匿名制,門下省有封駁權,言諫官員有批評權,監察官員有監察權,皇帝和宰相都不能為所欲為。而且,為了保證監督和批評有效,還規定言者無罪,一言不發反倒是瀆職。
但,這裡面還是有問題。
問題很明顯:監督部門的權力那麼大,會不會成為新的不可控力量?不會。因為垣官(言諫)只有批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