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章通貨原理和1844年英國的銀行立法 (第11/1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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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剩的時候,英格蘭銀行才可能用銀行券來購買銀;因為:
第1003號“在金屬貯藏中保持很大一部分銀的唯一目的是,在匯兌率對英國不利時,可以便於進行對外支付。”——第1004號“銀是一種商品,它既然是世界其他各國的貨幣,所以是實現這個目的{對外支付}的最適宜的商品……只有美國近來已經完全用金。”
按照他的看法,只要沒有不利的匯兌率使金向國外輸出,銀行在緊迫的時期,就用不著把利息率提高到5%的舊標準以上。如果沒有1844年的法令,那末銀行就能毫不困難地為它所接到的所有第一流匯票進行貼現第1018號至第1020號。但是,有了1844年的銀行法和在銀行1847年10月所處的情況下,
“不論銀行向有信用的商行要求多高的利息率,商行都會情願支付,以便維持自己的繼續支付的能力”[第1022號]。
這種高利息率,正是這個法令的目的。
第1029號“我必須把利息率對國外{對貴金屬}的需求的影響,和國內信用缺乏時為了防止銀行所受壓力而提高利息率加以嚴格區別。”——第1023號“在1844年的銀行法制定以前,在匯兌率於英國有利,但國內普遍呈現不安甚至確實出現恐慌的時候,唯一可以緩和這個緊迫狀態的銀行券發行,是不受任何限制的。”
以上是一個歷任英格蘭銀行董事三十九年之久的人所說的。現在,我們再來聽聽一個私人銀行家特韋爾斯的話。他自1801年以來,就是斯普納—阿特伍德公司的股東。在向1857年銀行委員會作證的一切證人中,他是使我們能夠看到當時英國的實際情況的唯一證人,並且只有他看到危機即將來臨。就其他方面來說,他可以說是一個北明翰的“小先令派”,和他的同夥、這個學派的創立者阿特伍德兄弟一樣見《政治經濟學批判》第59頁。他說:
第4488號“您認為,1844年的法令發生了什麼影響呢?——如果我以銀行家的資格回答您,那末,我就說,它已經產生了非常好的影響,因為它使銀行家及各種{貨幣}資本家得到了豐富的收穫。但對那些需要有穩定的貼現率,才有信心去安排業務的誠實而勤勉的商人來說,它已經產生了很壞的影響……這個法令使貨幣借貸成為一種非常賺錢的營業。”——第4489號“它{銀行法}使倫敦的股份銀行能夠支付給股東20—22%的股息嗎?——不久以前有一家支付18%,並且我相信還有一家支付20%;他們有一切理由要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