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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不去宋,非特生出無窮是非,恐大局必為擾亂”,也並非“自商”口吻,而是強調語氣或肯定表述,意為“定要去宋,否則……”應夔丞之所以要用這種強調口吻,是因為洪述祖在3月6日來函中,實際上嚮應夔丞提出瞭解決問題的兩個辦法,要麼取得“宋犯騙案刑事提票”,要麼乘機對宋下手。應夔丞由於無法取得“宋犯騙案刑事提票”,因此特別強調了後者,以堅洪述祖殺宋之心。由此可知,應夔丞3月13日函實際上是他對洪述祖提議乘機對宋下手的一種積極回應,並且把其意義提升到了“釜底抽薪”高度。蔡世襄認為,從“若不去宋”“恐大局必為擾亂”等語可知,“應既遵洪旨以請款,更為危詞以恫嚇,蓋恐中央或懼毀宋之不易而中途變志,故有此言,並非起於應自動也”。[205]可以說近乎得其真意。
應夔丞在函中又寫道:“雖中間手續,無米為炊,固非易易,幸信用尚存,餘產拼擋,足可挪攏二十餘萬,以之全力注此,急急進行,覆命有日,請俟之。”這實際上是告訴洪述祖,自己將開始籌錢,付諸行動。所謂“覆命有日”之“覆命”,就是要復洪述祖“燬宋”之命,倘若殺宋起意於應,則何來“覆命”之說?《新紀元報》在解釋此函時,將“覆命有日”錯為“後命有日”,並謂:“此函系應與洪,應請洪俟‘後命’,則此命之出自南方而非出自北方可知也。”[206]該報顯然是將繁體“復”字誤為繁體“後”字,可謂失之毫釐,差之千里。又,蔡世襄謂“洪犯二月二十二日致應函囑請款不可過三十萬,總要在物件到後、國會開日,而應三月十三日之函即有足可挪湊二十餘萬之語,可見此為一事”,[207]亦完全理解錯誤。因2月22日之時,洪尚無殺宋之心,所謂“請款總要在物件到後”“為數不可過三十萬”,是指向政府提供“宋犯騙案刑事提票”後之請款,並非殺宋請款,前已論之。不過由於應夔丞遲遲未能拿出“宋犯騙案刑事提票”,30萬元請款實際未能拿到。應夔丞於此函中說殺宋需要挪攏20餘萬元,其實有“失之東隅,收之桑榆”之意,此20餘萬元絕非應夔丞實際挪攏款項,而是為了彌補前所未得之30萬元,“有意張揚,為後日圖利之張本”,[208]足見應夔丞利慾薰心,對於先前未能拿到30萬元並不死心。由於購買“宋犯騙案刑事提票”失敗,並受到洪述祖責備,應夔丞對於採取新的行動格外積極。[209]
總之,“若不去宋”云云是應夔丞對洪述祖唆使其對宋“乘機下手”及“燬宋酬勳位”的積極回應,將這四字解釋為殺宋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