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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先得“宋件”,後再言殺乎?[126]
“宋件到手”非指取宋性命的解釋是對的,但說政府對洪、應謀買“宋犯騙案刑事提票”之事不知,則與事實不符。此解釋實際上是要掩蓋政府與洪、應合謀構陷“孫黃宋”的事實。
2月11日函是洪述祖繼2月4日函、2月5日電及2月8日函後,第四次催促應夔丞提供“宋騙案”材料,以便向政府索款。此後,洪述祖對應夔丞一直沒能提供“宋騙案”材料大概已經有些失望,故在接下來的十天中,洪述祖既未給應寫信,也未給應發電。直至2月22日,洪述祖才又給應夔丞發去一封包含了八項內容的長信,其中有兩項內容如下:
一、近日國民黨有人投誠到中央,說自願取消歡迎國會團云云(雲是原發起人),大約亦是謀利(不由我輩,另是一路),於所圖略加鬆勁,然亦無妨。
一、請款總要在物件到後(國會正成立之時,不宜太早太遲),為數不可過卅萬,因不怕緊只怕窮也(借款不成)。[127]
函中第一項所言如此露骨,可謂洪、應藉機謀利鐵證,足見“洪與應假解散國會團一事見好政府,從中漁利,處心積慮已久,故一聞有人自欲取消該團,不由若輩經手,恐漁利之術,不免中敗,故有‘鬆勁’之說云云”。[128]“超然百姓姚之鶴”對此有一段極為精彩的批評:
按詳觀本條正文及夾註,則洪、應二人之狼狽為奸,其利用南北之隔絕,感情之不洽,因是居中簸弄,為漁利計,固已昭然若揭矣。觀其雲“大約亦是謀利”,而夾註則又云“不由我輩,另是一路”,是明明不以謀利為諱矣。而其居心之最險惡者,抑若深恐歡迎團立時解散,則我輩必無可挾,所圖必致鬆緊,因重以為憂者。噫,此輩狗彘不食,本無天良之發現,然天下本無事,由若輩介居南北之間,造謠生事,使國家陷於分崩之象,已可殺矣。乃見大局略有轉機,而若輩復以私圖之不遂,致生種種觖望之詞,是其居心之不可聞問,無日不以構成南北之惡感為事,而宋案即緣此生。即此數語觀之,洪、應之為共同犯,而此外別無主使之人,尤可見矣。[129]
對函中所謂“近日國民黨有人投誠到中央,說自願取消歡迎國會團云云(雲是原發起人)”,國民黨人予以否認,認為這是洪述祖在造謠,稱:“本黨光明磊落,何謂‘投誠’?‘自願’取消國會團,何所據而云‘自願’?洪述祖造謠興謗,其肉真不足實〔食〕矣。”[130]然而,由總統府秘書張一麐給江蘇都督程德全的密電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