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小明提示您:看後求收藏(快眼看書www.kyks.tw),接著再看更方便。
理,日人所辦《順天時報》就曾指出:“民國初興,各項法律均未完備,司法權在實際上仍不能完全獨立,自難望其力脫政府之藩籬,秉公裁判;且縱使秉公裁判,亦難取信於人。”[173]黃興在答覆袁世凱的電報中稱,組織特別法庭是對司法獨立“予以精神上之維持”,也有一定道理。但從現實層面看,這樣做已不僅是法律問題,而牽及政治問題了。何況,國民黨人主張組織特別法庭的前提是國務總理趙秉鈞“為暗殺主謀之犯”,而恰在這個問題上,國民黨人實際上沒有提出令人信服的證據。換言之,即便單從法律角度講,國民黨主張組織特別法庭的理由,也是不充分的,因此,不可避免要遭到司法界和輿論的批評。
許世英覆電反駁黃興,指出組織特別法庭,《臨時約法》和《法院編制法》均無此規定,“若遷就事實而特許之,是以命令變更法律”。並稱:“來電所謂‘當仁不讓’,固不敢當,然‘抗顏弄法’,亦不承受。”[174]
良心《嗚呼,國民黨之自殺政策》,則以“國民黨員某君”口吻批評孫、黃沒有資格干涉政治或法律問題,稱:
宋案之內容曲折,自有法廷〔庭〕正式宣佈,餘不欲多所臆測,但餘所最反對者,孫中山、黃興之檢查證據,至組織特別法廷〔庭〕,尤為奇謬。試述個人之理由。孫黃既非地方長官,又與法廷〔庭〕絕無關係,何權可以干涉政治或法律問題?在孫黃及其徒黨之意,則謂宋為國民黨重要人物,故國民黨領袖即有權可以干涉。若是,則某黨人之被害,即須歸某黨人辦理,某黨人犯罪,亦將歸某黨人審判乎?況宋案之發生,其嫌疑究屬何方,迄今尚未十分明瞭,孫黃又烏可視若無事,主張特別法廷〔庭〕。則孫黃非特操搜查證據之權,且欲進執裁判之權。何不待搜查證據,不待裁判,即由孫黃任意決定某某犯罪、某某應如何處置,以遂其朕即國家之志。觀其言論,輒雲政府受殺宋嫌疑,法官皆依賴政府,不可信,亦知誰受嫌疑,除法廷〔庭〕外何人能下此斷語。且天下斷無除我以外皆不可信之理。[175]
《亞細亞日報》則連載《大陸報》總撰述米勒所著《政治與法律》一文,批評國民黨人道:
國民黨人公然要求組織特別法庭審訊此案,試問……國民黨曾向政府取得司法行政權來上海耶?據吾人所知,國民黨乃一政黨,且於政府為反對黨,並無直接法律上之職務。故國民黨而干涉此事,是以政治牽入司法行政也……若在文明各國,以政治干涉法律,即莫不視為破壞法律根本原理之行為矣。[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