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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為趙所信任,不使與聞此後之交往,亦於言外見之矣”的說法,是很有道理的。《神州日報》亦有相同看法,謂:“證據中趙總理之與應書親署姓者,只有致其電碼一本,謂如發電則徑寄國務院趙雲,蓋趙固知洪之招搖,故不欲其轉手。”[116]當然,這當中可能還有一個原因,就是“洪既新進,且嫌位卑,僅領幹修,不常視事”,[117]趙秉鈞若讓洪經手“應密”來電,難免會擔心誤事。但國民黨人卻不這樣認為,戴季陶把趙秉鈞函送應夔丞密碼電本看作趙秉鈞“陰謀破壞民黨、謀殺民黨中人”的“第一證據”。他分析道:
一月十四日致應犯信並送密碼一冊,此為密謀開始之第一證據。趙與應以“應密電本”,苟為國務院之公事,當然以公文附送,而乃以親筆密函送之,是趙送“應密電”與應,並非公事,實別有密謀,可不必論而自明。且趙氏身為總理,必有親信之人為之譯電,“應密電本”又系趙親筆私函送交,則一切陰謀破壞民黨、謀殺民黨中人之電,無論直接間接,趙皆為造意,而一月十四日之函,實以其根據焉。[118]
戴季陶所說看似有理,其實並無說服力。其一,倘若趙秉鈞函送應夔丞密碼電本如戴所言不是為了國務院公事,何以函雲“以後有電直寄國務院趙可也”,而不雲直寄趙之私宅或別處?可見並非為了不可告人之事。還是《時事新報》所言更有道理:“如發電則徑寄國務院趙雲雲,則知趙亦防洪之招搖,故不欲其轉手;曰寄國務院趙而不欲其寄私宅,可見趙之與應,似並無秘謀,其所以與密電本者,仍為共進會與歡迎團等事耳。”[119]“則知趙亦防洪之招搖”云云,與《神州日報》所言意思相同。其二,趙秉鈞、應夔丞之間既無密謀,何以趙送應密碼電本,不以公文附送,而以親筆密函送之?則其中必有隱情。蓋趙之所以送應夔丞密碼電本,系因應夔丞為江蘇駐滬巡查長,負有解散共進會之責,而解散共進會主要為袁、洪、應所密謀,趙不過為邊緣之人,因此他並不適合聲張,也不願聲張,乃至於還要防其秘書洪述祖藉此招搖。何況既系密碼電本,當然需要秘密送達,而不適於公文附送。其三,趙送應夔丞密碼電本時間為1913年1月14日,當時並無所謂“陰謀破壞民黨、謀殺民黨中人”之事,戴季陶將後來應、洪利用“應密電本”所謀劃之“陰謀破壞民黨、謀殺民黨中人”之事,不問青紅皂白,不察具體情形,皆歸咎於趙,認為“無論直接間接,趙皆為造意”,未免過於武斷。除非可以證明趙秉鈞的確是後來應、洪所為各事(包括殺宋)主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