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零四章 再起波瀾 (第2/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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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象徵xg的,實際田賦仍在增加。田賦按常理應由田主輸納,田多則理合多交,無田或少田,則當不納或少納。但清朝自乾、嘉以來,吏治。居然顛倒其事。顯官豪紳等大戶,擁有千萬畝田產,竟可不納田賦,或巧為規避。雖正額亦“注緩”減收,以至沉重的田賦負擔,大多轉嫁到小戶,自耕農和貧農的身上,其中情偽弊端,令人十分驚訝。
而且這種不公平還會造成土地兼併,以蘇南之地來看,這裡的縉紳大戶,憑藉其勢力,“短交”糧賦,其缺額“自必取償於鄉曲之淳良小戶,而為牽長補短之計”。而小戶窮民不堪壓削,往往詭寄糧名於大戶名下,久之,其有限田產,便為大戶所併吞侵奪。
其他苛捐雜稅的廢除卻是西殿均貧富的又一舉措,清代的賦稅,自康熙年間攤丁入畝之後,田賦只包括田糧和地丁兩項。而蘇南、江浙田糧之漕運京師者,謂之“漕糧”。漕糧轉運數千裡,運費皆出自納糧戶,於是“浮收”成為地方貪官汙吏的慣例。又每年徵收漕糧,往往折錢交納,謂之“折sè”。但無論漕糧折sè或地丁銀折錢交納,摺合之時,莫不高出當地銀價倍蓰,謂之“勒折”。浮收勒折,自清初已然,太平天國起義前夕,達到了民不堪命的程度。苛捐雜稅的名目、方法亦甚多:大斛量入,此其一;藉口成sè不足,“七折八扣”,此其二;“淋尖踢斛”,此其三;斛外拋灑,此其四;水腳有費,驗米有費,灰印有費,篩米有費,此其五;此外,糧米入倉,又有倉廒費,廒門費;漕糧起解,又加起運費,上下“漕規”費,……。名目繁多,花樣百出。真所謂“此中勾稽之數,雖神仙不可測識!”這樣大的超額浮收,得利最大的是各級官員,以下的胥吏差役和“刁劣生監”,也無不分肥飽私囊。
西殿蘇福省的新稅規則卻完全規定,除了《蘇福省通稅細則》中規定的稅目之外,任何地方和府衙不得以任何名目再收其他錢糧。滿清的苛捐雜稅“多至十千”者為正額之十倍,相信新稅法出臺還是能讓百姓身上的壓力大大減輕。
相比稅法而言,引起最大爭議的是《蘇福省天國刑統》。《蘇福省天國刑統》是吉文元等而你按照《太平刑律》搞出來的東西,隨後蕭雲貴、左宗棠、王闓運等人都有刪改。左宗棠等人依照明律、清律等前朝律法做出的修改,而蕭雲貴、洪韻兒則是根據後世的律法修改,有些偏向西方律法。幾下一搗鼓,一部有些四不像的《蘇福省天國刑統》就出臺了。
太平天國定都天京後,在《十款天條》與《太平條規》的基礎上頒行了《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