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面子 二 面子丟失之後 (第6/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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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ng>圓場之法</strong>
面子比賽,有比不過的時候;棍棒相見,也有打不贏的時候。所以它們都並非獲得補償和解決問題的唯一途徑。更何況,“文鬥”也好,“武鬥”也好,都畢竟是既破財又傷心,還挺費神的事。弄得不好,還會危害社會治安,影響各社會階層的勢力均衡。均衡一打破,秩序便無非維持,很可能所有的人都會沒了面子。
所以,中國人又發明了一種解決面子爭端的辦法,那就是“講和”。
講和又叫圓場,其要義是“圓”。所謂“圓”,也就是讓雙方都有面子。這也不是完全辦不到的事。因為衝突雙方原本都是“面對面”的。
現在沒有面子,無非是“翻了臉”。如能再翻過來,豈非重新“面對”?問題是,他們自己是翻不過來的。即便想翻,也拉不下這個臉。這就要有人出來“打圓場”。
所以,講和的關鍵,是必須有一個或幾個“和事佬”。和事佬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第一,他自己必須極有面子;第二,他必須有辦法讓雙方都有面子。不能讓雙方都有面子是不行的。只能讓一方有面子,那就不是“打圓場”,而是“拉偏架”了。自己沒有面子就更不行。如果連自己的面子都成問題,又如何能保證大家都有面子?這就和體育競賽中的裁判不大相同。和事佬和裁判一樣,都必須“公正”,至少是必須看起來公正,但裁判可以判平局,也可以判輸贏,而且裁判自己的競技水平不一定要高於運動員。和事佬卻只能判平局,不能判輸贏,而且自己的面子一定要大過沖突的雙方。俗話說,紙包不住火。和事佬要把衝突雙方的“火”都包起來,他的面子就不能是紙做的。
有時,如果和事佬的面子特大,不用說什麼,也能講和。比如《水滸》中的那些好漢,都是“不打不相識”的。常常是為了一點小事,傷了面子,一言不和,便大打出手。不可開交之時,一位在江湖上極有“臉面”的人,比如晁蓋、宋江,或次一等,吳用、戴宗也行,出“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