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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後上海證監局向中國證監會請示,後者在2006年9月7日回函稱,由於聯泰公司的行為具有以下特點:1。採用打電話的方式招攬公共投資者;2。買賣物件為標準化合約;3。具有雙向交易和對沖機制;4。槓桿效應。加上聯泰公司不是證監會批准的期貨經紀公司,所以證監會認定它的行為是“變相期貨交易”。
2006年9月25日,上海證監局將此意見回覆上海市公安局經偵總隊。這一份函件也成為聯泰公司行為定罪的關鍵證據。
不過,聯泰公司交易部主管胡健南的辯護律師何培華告訴《第一財經日報》:“因為聯泰公司的《聯泰黃金交易細則》第一條就明確公司進行的是黃金現貨交易,準確地說是現貨延遲交收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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