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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剩餘價值的形成,從而貨幣的轉化為資本,既不能用賣者高於商品價值出賣商品來說明,也不能用買者低於商品價值購買商品來說明。
即使偷偷加進一些不相干的東西,如象託倫斯上校那樣,問題也絕不會變簡單些。這位上校說:
“有效的需求在於,消費者透過直接的或間接的交換能夠和願意〈!〉付給商品的部分,大於生產它們時所耗費的資本的一切組成部分。”
在流通中,生產者和消費者只是作為賣者和買者相對立。說生產者得到剩餘價值是由於消費者付的錢超過了商品的價值,那不過是把商品所有者作為賣者享有貴賣的特權這個簡單的命題加以偽裝罷了。賣者自己生產了某種商品,或代表它的生產者,同樣,買者也是自己生產了某種已體現為貨幣的商品,或代表它的生產者。因此,是生產者和生產者相對立。他們的區別在於,一個是買,一個是賣。商品所有者在生產者的名義下高於商品價值出賣商品,在消費者的名義下對商品付出高價,這並不能使我們前進一步。【“利潤由消費者支付這種想法顯然是十分荒謬的。消費者又是誰呢?”(喬·拉姆賽《論財富的分配》1836年愛丁堡版第183頁)】
因此,堅持剩餘價值來源於名義上的加價或賣者享有貴賣商品的特權這一錯覺的代表者,是假定有一個只買不賣,從而只消費不生產的階級。從我們上面達到的觀點來看,即從簡單流通的觀點來看,還不能說明存在著這樣一個階級。但是,我們先假定有這樣一個階級。這個階級不斷用來購買的貨幣,必然是不斷地、不經過交換、白白地、依靠任何一種權利或暴力,從那些商品所有者手裡流到這個階級手裡的。把商品高於價值賣給這個階級,不過是騙回一部分白白交出去的貨幣罷了。例如,小亞細亞的城市每年向古羅馬繳納貢款,就是如此。羅馬則用這些貨幣購買小亞細亞城市的商品,而且按高價購買。小亞細亞人透過貿易從征服者手裡騙回一部分貢款,從而欺騙了羅馬人。但是,吃虧的還是小亞細亞人。他們的商品仍舊是用他們自己的貨幣支付的。這決不是發財致富或創造剩餘價值的方法。
所以,我們還是留在賣者也是買者、買者也是賣者的商品交換範圍內吧。我們陷入困境,也許是因為我們只把人理解為人格化的範疇,而不是理解為個人。
商品所有者A可能非常狡猾,總是使他的同行B或C受騙,而B和C無論如何也報復不了。A把價值40鎊的葡萄酒賣給B,換回價值50鎊的穀物。A把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