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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吳慶嘆了一口氣,深深點了一下頭,說道:“我先說說東郊縣貨運車輛超載治理存在的主要問題吧,因為這些問題不剷除,就無從說治理。”
豐偉點點頭。
“近年來,雖然大隊針對超載超限治理出臺了多種措施,投入了巨大的人力、財力、物力,但超載超限情況仍未得到根本性的遏制,稍有鬆懈就死灰復燃。特別是近幾年以來,隨著運輸行業成為本縣經濟發展的主體力量,貨車超載超限屢禁不止。儘管公安部、上級主管部門不斷完善治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工作的法律法規。約束超限超載的法律法規基本健全,分別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護條例》、《車輛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等,有了這些法律法規的支撐,充分體現了各級各部門對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信心和決心,但貨車超載超限問題仍在不同層面存在著無法遏制的原因,我總結了一下,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治理體系不完善。主要是超限超載的治理中相關執法行政部門的責權關係未能進一步明確,本應由公安、交通等部門協同作戰,但在治理工作實際中,更多呈現出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單打獨鬥的局面,缺乏有機的協調,各部門職責不清,配合不力,不同區域的治理方面還存在著差異,執法標準及執法尺度尚未統一。雖然交警部門在警力緊張的情況下,積極安排警力駐站治超,與管理部門聯合執法,透過辛苦勞動和不懈努力,使得治超工作取得階段性成效,超限超載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但是駕駛員和車主利慾薰心,想方設法加高貨廂欄板,重型車輛、自卸貨車路面違法冥頑不化,因超限超載引發的交通事故仍然層出不窮。
(二)源頭管理缺位。根據《交通運輸部關於加強道路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源頭治理工作的通知》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運管執法人員是貨運源頭監管的主體單位,貨運源頭單位是車輛合法裝載的責任主體,要在貨物裝運場地安裝合格的稱重和計量裝置,嚴格按照國家標準對車輛進行裝載,確保違法超限超載車輛不出廠、不出站。但實際的超載超限治理工作中,貨運源頭監管幾乎處於完全失控狀態。車輛超限超載被查處後,除車輛駕駛人被公安交警部門處於罰款處罰及記分外,車輛管理人員、貨運裝卸源頭均未受到任何處罰。車輛生產廠家非法生產。
(三)管理力量薄弱。造成車輛運輸超限超載愈演愈烈的另一個重要因素就是發改部門和市場監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