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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的野合。四川成都出土之東漢畫像墓磚。
於是,宗法制的設計者和維護者們,便只好採取一種不得已而為之的辦法,——把男人和女人嚴格地區分和隔離開來,讓他們不能交往,不能接觸,甚至不能見面。也就是說,不讓他們有淫亂的機會。
這就是所謂“設男女之大防”。
關於這一點,《禮記·曲禮》有詳盡的規定。按照《曲禮》說法,即便是一家人,男人和女人也不能坐在一起(不雜坐),不能將衣服掛在同一個竹竿衣架上(不同椸枷),不能用同一條毛巾洗臉,用同一把梳子梳頭(不同巾櫛),不能手遞手地直接傳遞某一件東西(不親授);小叔子和嫂子之間不能說話(叔嫂不通問),不能讓父親的妾為自己洗衣服(諸母不漱裳);別人家的男孩和女孩,除非是有媒人來說,不能知道他們的名字(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自己家的女子,許嫁以後,出嫁以前,沒有特殊情況不能到夫家去,也不能和未婚夫見面(女子許嫁,纓非有大故不人其門);嫁出去的姑娘姐妹回孃家來,即便是親兄弟子侄,也不能和她們坐在一張席子上,吃一口鍋裡的飯(姑姊妹女子已嫁而反,兄弟弗與同器而食)。凡此種種,一言以蔽之曰:“男女授受不親。”
由此可見,古人的“設男女之大防”,差不多已經到了神經質的程度。不但男人和女人的身體、目光和言語不能接觸,就連碰過的東西也不能接觸。似乎用了同一條毛巾,就會產生性衝動;衣服掛在同一根竹竿上,就等於有了性關係。這可真是神經過敏,莫名其妙。具體地實行起來,不但諸多不便,而且也有麻煩甚或危險。所以便有人去問孟子,說“男女授受不親”,是禮嗎?孟子說,當然是禮。又問,那麼嫂子掉進水裡去了,也不能用手去拉嗎?孟子說,嫂子快淹死了還不去拉一把,就是畜生,但這隻能算作是特殊情況下的權宜之計。幸虧還有孟子這句話,否則不知多少人會要死於不救。
不過,雖然有孟子的權宜之計,也還是有不少人死於“男女之大防”。元代有個姓馬的寡婦,乳房生瘡,不治則死,人們便勸她去看醫生。她說,我是楊家的媳婦,寧願死,也不能讓男人看病。結果真的不治而亡。當然,她死後便被尊為“節婦”,被樹碑立傳,流“芳”千古。
真不知制禮者聞之,又有何感想!
應該承認,“設男女之大防”,至少對於那些“意志薄弱者”,還是很有一些作用的。
我們知道,一男一女兩個人,要發生性關係,也並不那麼容易。首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