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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再次警告。
而秦昊坐在旁聽席的一角,聽著她們的交流,無奈搖了搖頭。
其實。
張益達的辯護,十分精彩。
全程圍繞無限辯護權,還提出了十幾年前的經典判例,來作為佐證。
如果說當年“不是你撞的,為什麼要扶”,導致了不敢做好事。
那麼鄧玉嬌案……
直接導致了被害者忍氣吞聲,不敢暴力還擊。
雖然鄧玉嬌最後不用坐牢,但卻依舊判決了有罪,只是免予坐牢。
當時的法庭……
無論如何,都不肯判決無限防衛權的正當行使。
導致了這十幾年來,風氣明顯的變化。
與此同時。
公訴席上。
一名公訴人聽完了張益達的辯護,也跟著站了出來:“對方律師所說,無限防衛權的構成要件都符合,我們有不認同之處。”
“我院之所以判定為防衛過當,只因為將鬧婚者的行為,認定為不法侵害,而非無限防衛權中的暴力犯罪。”
“無限防衛權要求,指的是對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然而,鬧婚的行為,雖然惡劣,但並未嚴重到能與殺人、搶劫、綁架等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為等同,應當視為不法侵害。”
“此外,黃蘭隨身攜帶摺疊刀,進行多次連刺,在死者陳權身上刺了九刀。”
“她本來可以簡單揮舞摺疊刀,呵斥對方撤退,卻過度自衛,連續刺擊,其行為應當屬於防衛過當。”
“還有……”
公訴人不慌不忙,就張益達的辯護觀點,一一反駁。
正當防衛、防衛過當,針對的是不法侵害。
而無限防衛權,針對的是暴力犯罪。
兩者性質不同,指向的行為也截然不同。
任何防衛行為……
都有必要的限度。
唯有無限防衛權,沒有這個限度,對於防衛人所造成的任何後果都可以不用承擔刑事責任。
公訴人提出的這一點……
也正是基於一死三傷事件的判定,將其定性為防衛過失致人死亡,並非惡劣的殺人事件。
為此。
公安機關特地詳細調查了黃蘭以及死者陳權等人之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