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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強以詰問事實。既如斯被疑,聰遂欲以死示清白,乃持庖刀欲自刎。雖予以阻止,然被告之疑念愈加一層。明治二十四年四月三日夜,被告於聰不在時歸宅,適值上述男子來尋聰,遂予挽留並請其入室內。然該男子卻似逃離去……
小野木吸了一口煙。煙霧在書本上瀰漫浮動。眼睛卻無法控制地硬往下看去。這是令人不安的一段文字:
被告悄然跟蹤離去之上述男子,認定其寄足某車鋪,遂至車鋪詢問該男子之姓氏住所,且問及是否為該男子與聰私通而行周旋。車匠答雲,不知其住所,且亦未行私通之周旋等。隨即約定爾來不再助其會面等,乃歸宅。至該夜十一時,聰與被告自曲藝場歸來,因提起自橫濱來之某人,聰依然答以甥雲。然聰所稱甥者,實系情夫。聰自思忖,執意戀慕之情,早屬無可掩蓋之事實,而始終隱蔽,徒使妒之更甚。遂於被告責問其不道義之時,聰始申明姓氏乃坂本喜太郎也。蓋非但包匿其住所,且傲然答曰,若徒自受疑,莫不如死,因請殺云云。更因其不再吐露事實,被告遂於茲怒心俄發、自不能押,乃生寧殺聰之意。翌日午前二時頃,持來預置於鄰室衣櫃下之切鱔庖刀,由聰橫臥處旁,俄然刺貫其咽喉部,切斷左右頸動靜脈及氣管,外又致傷數所,終殺害之。
繩之以法,當按刑法第二百九十條論處。
以上述理由,處被告人富田勘次郎以死刑。
明治二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於東京地方裁判所,檢察官阿南尚列席宣判第一審之判決者也。
小野木合上厚厚的書本。紅色的紙條從書頁之間露出頭來。
與自己同屆的這位檢察官,大概眼下處理的案件與這個案例很相似,所以才夾了一張紙條代替書籤。
小野木吸著煙,在那裡坐了許久。眼前有些發黑。在這裡吃飯的其他檢察官們一個都不在了。微弱的陽光從窗子射進室內。由於緊鄰的建築物很高,所以只有極少的陽光洩露進來。
走廊裡傳來了腳步聲。
抬眼望去,駝背的石井檢察官慢悠悠地出現在門口,面部略有些暗,只有眼鏡閃著亮光。
小野木感到很意外,刷地站起來鞠了一躬。
“啊,小野木檢察官。”
石井檢察官走到小野木身旁。
“吃過飯了嗎?”前輩檢察官問。
“嗯,已經吃過了。正要回辦公室去。”
“年輕人,”小野木剛說完,石井留住他說,“方才你進行的搶劫致傷的審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