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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序列是多餘的,是耍把戲。A可以直接把商品賣給B,B可以直接向A購買商品。這樣,整個交易就縮短為普通商品流通的一個單方面的行為:從A看來只是賣,從B看來只是買。可見,我們把序列顛倒過來,並沒有越出簡單商品流通領域,相反,我們倒應該看一看:這個領域按其性質來說,是否允許進入這一領域的價值發生增殖,從而允許剩餘價值的形成。
我們拿表現為單純的商品交換的流透過程來說。在兩個商品所有者彼此購買對方的商品,併到支付日結算債務差額時,流透過程總是表現為單純的商品交換。在這裡,貨幣充當計算貨幣,它把商品的價值表現為商品價格,但不是用它的物體同商品本身相對立。就使用價值來看,交換雙方顯然都能得到好處。雙方都是讓渡對自己沒有使用價值的商品,而得到自己需要使用的商品。但好處可能不止是這一點。賣葡萄酒買穀物的A,在同樣的勞動時間內,大概會比種植穀物的B釀出更多的葡萄酒,而種植穀物的B,在同樣的勞動時間內,大概會比釀酒的A生產出更多的穀物。可見,與兩人不進行交換而各自都不得不為自己生產葡萄酒和穀物相比,用同樣的交換價值,A能得到更多的穀物,B能得到更多的葡萄酒。因此,就使用價值來看,可以說,“交換是雙方都得到好處的交易”。就交換價值來看,情況就不同了。
“一個有許多葡萄酒而沒有穀物的人,同一個有許多穀物而沒有葡萄酒的人進行交易,在他們之間,價值50的小麥和價值50的葡萄酒相交換了。這種交換不論對哪一方來說都不是交換價值的增多,因為每一方透過這次行為得到的價值,是和他在交換以前握有的價值相等的。”【裡維埃爾的邁爾西埃《政治社會天然固有的秩序》第544頁。】
貨幣作為流通手段出現在商品之間,以及買和賣的行為明顯地分離開來,這對事情毫無影響。商品的價值在商品進入流通以前就表現為商品價格,因此它是流通的前提,不是流通的結果。【“不是契約當事人決定價值;價值在成交以前就已經決定了。”(列特隆《論社會利益》第906頁)】
如果抽象地來考察,就是說,把不是從簡單商品流通的內在規律中產生的情況撇開,那末,在這種流通中發生的,除了一種使用價值被另一種使用價值代替以外,只是商品的形態變化,即商品的單純形式變換。同一價值,即同量的物化社會勞動,在同一個商品所有者手裡,起初表現為他的商品的形式,然後是該商品轉化成的貨幣的形式,最後是由這一貨幣再轉化成的商品的